企业赴境外上市,如何申报扶持资金?
为依法依规推进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外上市,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依据《厦门市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若干措施》的相关规定,厦门为企业制定了申报指南,方便企业“按图索骥”。
相关规定对奖励对象有严格要求,申请境外上市扶持资金的企业,其上市主体须是注册地在厦门市、直接赴境外上市的企业或通过将厦门市企业注入境外拟上市公司等间接方式实现境外上市融资,境外上市公司的收入且税收缴纳主要来源于本市注册企业。
(一)境外上市受理奖励
参照境内上市奖励标准,对企业获得境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给予100万元奖励。需提供的材料:《厦门市企业赴境外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境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企业上市受理通知或有关证明文件等。
(二)境外上市融资奖励
企业依法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且募集资金的40%(含)在本市投资后,按照融资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融资金额在10亿元(含)或等值外币(下同)以上的,奖励150万元;融资金额在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融资金额在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
此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况,可申报境外上市融资奖励:在本市的投资指直接投资,即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到本市的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包括增加在厦注册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以工商变更注册资本金为准);对厂房等各种有形资产的投资;对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的投资。
企业依法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2年内,可申请上市融资奖励。募集资金较大的可以根据情况向市金融监管局(市上市办)申请延长1年。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登录厦门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按系统要求进行填报并上传相关材料;
2.通过线上审核后,申报企业须将纸质材料寄送至市金融监管局(市上市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