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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银行12%股权拍卖遭遇流拍
陆家嘴观察 2019年6月26日 11:29:50  阅读量:47193

      图片来源:微摄

  6月25日,海南银行股权拍卖结束,该行12%股权因无人问津而流拍。

  有业内人士分析,“流动性差、价格与价值偏离、经营受困”成为中小银行股权频遭流拍的三大主要原因。

  股权遭遇流拍

  阿里司法平台信息显示,某有限公司持有的海南银行12%股权(共计3.6亿股)拍卖结束,但因无人出价而遭遇流拍。按照以往惯例,后续不排除降价继续拍卖。

  本次公开拍卖的海南银行12%股权起拍价为5.36亿元,期限为2天,截至6月25日拍卖结束共有3567次围观,58人设置提醒。

  虽然平台隐去了持有人信息,但业内普遍认为该股权持有人为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华信集团”)。

  天眼查数据显示,海南银行前三大股东分别为海南鹿回头旅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海南鹿回头旅业”)、上海华信集团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下称“海马财务”)。其中,上海华信集团及海马财务均持有该行12%股权,并列为海南银行第二大股东。

  根据拍卖信息,此次股权拍卖依据的是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执79号之三。该裁定书显示,因涉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2018)豫执3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9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院依照规定,裁定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持有的海南银行12%股权。

  而记者注意到,(2018)豫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指向原告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信集团及上海市华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显示,2018年11月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上海华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原信托有限公司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3.15亿元。

  资产规模“缩水”

  公开信息显示,海南银行2015年9月1日揭牌试营业,于2016年1月1日正式营业,是海南唯一一家省级城商行,由海南鹿回头旅业作为主发起人,交通银行作为战略投资者等发起设立。

  经历3年多的发展,该行整体盈利趋于平稳。截至2018年末,该行实现营业收入9.68亿元,同比增长40.14%;实现净利润1.87亿元,同比增长22%。

  不过,该行去年资产规模出现“缩水”。截至2018年末,该行总资产较2017年末下降16.36%至373.47亿元,负债总额下降18.6%至328.87亿元。

  对于资产负债下降的主要原因,海南银行表示,“本行顺应监管要求,主动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在扩大信贷投放的同时压降同业业务规模,坚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本源。随着同业规模逐步压低,全行资产负债的结构日趋合理。”

  另据2018年9月28日东方金诚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报告,给予海南银行主体信用“AA”等级,评级展望为稳定。报告提到,作为初创期的城商行,该行存贷款业务开展较大程度依赖关联方资源,客户集中度处于较高水平;该行贷款集中投放于房地产业和批发零售业,行业集中度较高,不利于风险分散。

  上述评级报告还指出,海南银行同业负债占比高于监管上限,负债端稳定性较弱,同时资产端长期限、弱流动性资产占比较高,其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

  银行股权流拍常态化

  记者对阿里司法平台上的银行股权拍卖结果梳理发现,整体而言,银行股权仍旧延续2018年流拍趋势,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成交案例不足半数。

  对于银行股权频遭流拍,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这主要分为三方面原因:

  首先是流动性差。对于已上市的银行,股权可以在资本市场自由交易,但对于非上市的银行,股权买入后难以卖出,其价值也仅仅在于每年的分红。

  其次,价值相对较低,存在价格与价值偏离现象。对未上市银行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通常是按照净资产估值的方式,而估值和真实价值之间差距甚大,债务等因素又会降低购买者的价值评价,同时,目前多数拍卖标的的价格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价认定,不同机构对于股权估值的认定并无统一标准,部分标的价格与价值偏离严重,容易出现“外行人不敢轻涉,内行人又深知底细”,拍卖自然难以成交。

  第三是经营受困,难言预期。虽然整个银行业发展仍然良好,但在内外部因素的冲击下,中小银行的发展可以说是举步维艰。

  对于海南银行股权的流拍,有业内人士对《国际金融报》记者透露,“股权的难以转让也与成交金额巨大及对转让方资格有较严格限制有关”。

  实际上,阿里司法平台在标的说明中也强调,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中资商业银行股权变更,其股东资格条件须符合该办法第九至十三条规定,即商业银行股权的受让人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条件,不能为自然人,而应是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同时应符合该办法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变更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的变更申请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国际金融报记者 马嘉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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