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高净值人士的增多,开始面临财富传承和保障问题,绿专资本表示在欧美国家和香港等地,信托就是一种遗产规划和财富传承的工具,深受到高净值人群青睐。信托起源境外,已有几百年历史,近年来才在国内兴起。两者比较而言,国内信托和海外信托(指在中国内地以外设立的信托)有哪些不同,下面从两个维度进行对比分析。
维度一:政策、法律法规方面的风险。
在政策、法律法规方面,由于国内《信托法》是基于英美法律体系建立而成的,对于家族信托,国内《信托法》在法理层面与海外信托并没有很大差别。
中国《信托法》规定了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职责,并且规定了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置财产,以及经过管理、运用或处置后取得的财产收益。
但是在实际操作当中,虽然《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委托人不是信托唯一受益人的情况时,委托人死亡或撤销、破产、信托可以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是信托财产是否能够真正实现隔离,《信托法》是否能够抵抗其他法律如《合同法》等,这一点由于尚未有现实案例,所以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维度二:信托公司主体的差异化。
海外信托公司多以信托顾问的身份出面,按照委托人实际情况与需求,提供信托方案,税务方案,设计信托设计信托架构,仅一套方案就可收取高额的咨询费用。待委托人同意后,信托公司在协助委托人成立海外信托,并且提供长期的管理、咨询顾问服务,这样又会常年收取费用直至信托终结。
在信托设立上,海外信托多会在离岸岛屿开设子公司,然后将委托人资产转移至离岸公司,并且在公司设立董事进行管理。在委托人生前,离岸公司的董事多由委托人本人、或其他指定的人进行管理,委托人身故后则会由其他指定的顾问或者由信托公司聘用的第三方投资顾问进行投资,以保证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信托公司本身由于为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会采取回避,只对信托收益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处理。这一点与国内信托公司担任信托财产投资顾问的管理不同。
最后在对于信托公司的信任上,由于信托多会长期存续,这需要委托人对于信托公司的极大信任。国外的信托公司多以成立几十年甚至百年以上,有长期良好的信用度和管理经验。与之相比,国内的信托公司多在建国以后才成立起来,不够稳定,而且长期以来国内信托业务多以为资金需求方提供资金为导向,而并非从高净值客户需求方面出发为其提供财富管理方案,所以在此方面的经验也明显不足。来源:网络 绿专资本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