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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兴义农商行旗下银行领5张罚单 违法跨区域放贷
金融观察 2019年11月1日 11:37:15  阅读量:51295

       图片来源:微摄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日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日公布的黔西南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黔西南银保监罚决字〔2019〕8、9、10、11、12号)显示,晴隆兴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晴隆兴安村镇银行”)存在违法违规发放跨区域贷款的行为,造成较大风险隐患,其中:

  1.当事人严超在担任副行长(主持工作)期间,该行存在违法违规发放跨区域贷款、发放借名贷款、贷款“三查”流于形式、抵押权证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2.当事人朱凤阳在担任业务发展部总经理期间,该行存在违法违规发放跨区域贷款、发放借名贷款、贷款“三查”流于形式等问题;

  3.当事人冯琢在担任客户经理期间,该行存在违法违规发放跨区域贷款、贷款“三查”流于形式、抵押权证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4.当事人李晓兰在担任客户经理期间,该行存在违法违规发放跨区域贷款、贷款“三查”流于形式、抵押权证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黔西南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分别作出对晴隆兴安村镇银行罚款人民币20万元、取消当事人严超高管任职资格三年并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对当事人朱凤阳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对当事人冯琢和李晓兰警告的决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晴隆兴安村镇银行成立于2017年10月12日,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唐超为法人代表、董事长。晴隆兴安村镇银行第一大股东为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贵州安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75%。当事人严超为晴隆兴安村镇银行董事、第七大股东,持股比例2.5%,李晓兰为第九大股东,持股比例1.5%,朱凤阳为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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