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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农商行违法遭央行处罚 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异议处理
金融观察 2019年12月26日 14:53:34  阅读量:51426

       图片来源:微摄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6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吉银罚字〔2019〕第11号)显示,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农商行”)未按照规定时限内完成异议处理,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市中心支行依法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并对2名相关责任人分别处1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吉安农商行成立于2011年12月14日,注册资本6.09亿人民币,钟绍丞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第一大股东为吉安市华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44%。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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