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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高院将集中管辖“原油宝”诉讼 北京广东有所区别
银行快报 2020年7月24日 13:15:12  阅读量:51082

       图片来源:微摄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4日讯 近日,江苏省、贵州省、山西省、黑龙江省、北京市、宁夏回族自治区、广东省七地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陆续发布《关于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七省市公告均显示,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统一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就“原油宝”事件以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将集中管辖。但具体来看,各地高院《公告》内容仍有不同。

  7月21日,江苏省高院率先发布《公告》称,江苏省范围内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就“原油宝”事件以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或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根据诉讼标的额,依法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月22日,贵州省、山西省、黑龙江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四地高院发布《公告》与江苏省相似,均明确表示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就“原油宝”事件以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将根据诉讼标的额区分法院。

  7月23日,广东省高院发布通告称,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广东省范围内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就“原油宝”事件以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法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高院和广东省高院尚未提及根据诉讼标的额分类管辖。

  此外,江苏省、贵州省、山西省、黑龙江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五地高院均明确规定,《公告》适用范围仅限省内客户。例如,江苏省高院称,前述江苏省范围内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是指办理“原油宝”业务所使用中国银行银行卡开户行在江苏省范围内的客户;前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是指客户办理“原油宝”业务所使用中国银行银行卡在江苏省范围内的开户行。而北京市高院和广东省高院未作此规定。

  此前,中国证券报报道了“原油宝”事件的来龙去脉。

  4月21日凌晨,美国WTI原油5月期货合约首次出现负值结算价-37.63美元/桶。而由于4月20日22时中行“原油宝”账户就已停止交易,最终导致部分投资者亏掉本金,甚至出现倒欠银行钱的情况。

  4月22日、4月24日及4月29日,中行先后发布了相关说明,表示将以对客户认真负责的态度,持续与客户沟通协商,在法律框架下承担应有责任。同时,正在全面梳理审视产品设计、业务策略和风险管控等环节和流程,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隐患。

  4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发声,表示银保监会对此风险事件高度关注,第一时间要求中国银行依法依规解决问题,与客户平等协商,及时回应关切,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求中国银行尽快梳理查清问题,严格产品管理,加强风险管控,提升市场异常波动下应急管理能力。相关调查正在进一步展开。

  5月5日,中行发布公告称,近期中行积极了解客户诉求,本着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尽最大努力维护客户利益,提出了回应客户诉求的意见。据中证君了解,中国银行“原油宝”和解协议由总行定基调,即上限是补偿投资本金的20%,各分行根据情况拟定具体内容。和解协议出来后,投资者态度分化。

  5月16日,中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曾向媒体透露,中行已经和超80%的客户完成了和解签约。

  5月19日,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针对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银保监会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已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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