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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经财富 当“存款过亿纪念包”“一个小目标”刷屏的时候,晋江一家企业存到鄂尔多斯农商行的1亿元,却已经“消失”三年,至今无法取回。这起离奇案件,见证着当地民间借贷的“升级”。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中,晋江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于2015年9月存入鄂尔多斯农商行1亿元后,即被该行领导与他人办理虚假质押,又以承兑汇票贴现,最终资金被套走。
辗转腾挪中,为中间环节提供“过桥”资金的一方,选择报警,导致案发。据一审判决书,一家地方银行支行行长,因参与其中被判票据诈骗罪,获刑14年,但鄂尔多斯农商行的那位领导,并未被指控。
但该案背后,某某公司却至今无缘取回自己的1亿元。整个事件也被指责以刑事干预民事纠纷——“过桥”资金提供方此前曾寻求立案一年未果,而辩护人称,借贷方有较强偿还能力,其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目前,该案已经上诉至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暂未开庭。
5月17日、21日,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接连发布3条处罚信息(鄂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2号、3号),鄂尔多斯农商行因“存在违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的违规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86万元,并处罚款258万元;该行又因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承兑汇票、未按规定报告重大突发事件两项,分别被罚35万元。
亿元存款“迷失”
某某公司的原财务总监赵大有(化名),在2015年春天接到一个电话,邀请他把公司的钱存到一个叫作内蒙古银行科尔沁右翼中旗支行(以下简称“右翼中旗支行”)里。打电话来的是王韦群,系金坛鼎昕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天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民营企业家。
邀请的理由是承诺做一个定期存款的话,给予存款金额8%的回报。看上去,这就是一次业内常见的“拉存款”行为,于是,2015年4月22日,赵大有将某某公司的5000万元存入了右翼中旗支行。
此后无事。到了当年7月,王韦群又发出同样邀请,赵大有又把一笔关联公司的1亿元,存入科尔沁右翼中旗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右翼中旗信用社”)。同年9月11日,又在王韦群的邀请下,赵大有将上述1亿元存款,挪至某某公司在鄂尔多斯农商行的账户中。
千里之外的这种存款行为,表面看上去像极了为相关银行“刷业绩”。过程中也没有出现任何差错,赵大有并不在意。期间,9月将1亿元存款换银行时,赵大有曾带着某某公司的印鉴等,前往鄂尔多斯办理相关手续。
但一个月后的2015年10月8日,某某公司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发现上述1亿元存款已经被办理质押。赵大有立即联系了鄂尔多斯农商行和王韦群,简单沟通后,后者称会很快解除质押。
有趣的是,质押信息果然就消失了。但不久,质押信息再次出现,赵大有再次沟通后,10月23日,王韦群令他人将1亿元转入某某公司在兴业银行(17.640, -0.01, -0.06%)的账户内。这其中,肯定出了岔子,但好在这笔钱回到了公司,而且不再有质押信息,事情似乎得到了解决。
但万万没想到的是,差不多一年后,2016年,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冻结了某某公司在兴业银行账户内的1亿元。案由则是涉及王韦群等人诈骗案,而报案人、受害人竟然并不是某某公司。
相关资料显示,该案的报案人,系王某林等人。据判决书,他们在本案中曾为王韦群等人提供“过桥资金”——一些银行的借款人因为不能如期还款,往往需要这种资金来还款,等银行再次放款时,再还了这种临时民间借贷。“过桥”,可谓精准描述了这种资金的用途。
但某某公司想不明白,为何“过桥”借贷这种典型的短期民间借贷,会成为一起刑事案件,而自己已经要回来的1亿元存款,为何又会被以涉案为由冻结?
随着一审开庭,让某某公司和赵大有跌破眼镜的情节出现了:原来,就在赵大有带着公司印鉴等去鄂尔多斯那次,王韦群等人趁机炮制了一套材料,用以将某某公司的1亿元存款变为质押,并最终以承兑汇票实现套现。
一审判决中,这种伪造已经被法院认定,并以票据诈骗罪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裁判,王韦群则被判无期。当然,王韦群还涉嫌诈骗罪,正是这后一罪名,成为冻结某某公司1亿元的原因。
“这就是我们不明白的地方,我们公司的手续,被人伪造、盗用,并被法院认定了‘票据诈骗罪’,我们完全不知情,结果,我们的钱,却因为这帮人的另一项诈骗罪,被冻结了。”某某公司认为自己实在太冤。
深藏着的“隐情”
庭审中被层层剥开的隐情,串成一个令人惊诧的故事,令观者刷新了对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的认识。这其中细节,也一定程度反映着当地“后借贷危机”时代的特点,银行高管的深度参与,让借贷的“民间”属性变得复杂起来。
据一审公诉内容,因资金周转所需,王韦群、于宏刚(科右中旗田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民企老板,找到右翼中旗支行行长姜北玉,后者提供了一个思路:通过他人的定期存款质押,来给王韦群等人办理贷款。在此思路下,赵大有被劝说腾挪的大额存款,就有了特殊的作用。
公诉方指控称,王韦群、姜北玉等人曾试图利用某某公司在右翼中旗支行的存款,办理质押贷款,但不巧的是,该行工作人员竟然识破了其中文件造假问题,未给予办理贷款。这也就出现了王韦群又劝赵大有在右翼中旗信用社存款一事。
但在右翼中旗信用社,由于要求质押必须由存款人当面来办理,事情依然没有办成。于是,上述1亿元存款被挪到鄂尔多斯农商行,在这里,王韦群等人联系了该行营业部经理(相关法律文书中称其为“营业部行长”)奥金龙。
在鄂尔多斯农商行,由于王韦群等人利用赵大有出差,将其所携带的印鉴等进行了偷拍,随后办理了相关假资料,并请人冒充了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顺利将1亿元存款变为质押。
“骗取鄂尔多斯农商行签发了以田成贸易公司(科右中旗田成贸易有限公司的简称)为出票人,天勋实业公司为出票人”的承兑汇票41张,总金额为1.1亿元。这些钱随即又被套现,解决了王韦群等人的资金周转之难。
但被发现质押信息后,王韦群着急找过桥资金抹平此事,而奥金龙先是指挥手下将质押信息删除,后又为王韦群介绍了过桥资金方,所以也才有了支付某某公司兴业银行账户1亿元的情节。但奥金龙最终并未被指控涉罪,不过记者证实其已经离职。
上述“隐情”虽然在庭审中被曝出,但某某公司在此之前,完全不知情这些情况。其兴业银行账户1亿元则因为王韦群等人涉嫌诈骗而被冻结。甚至在开庭中,并没有某某公司的位置,这让该公司感到很无助。
一审后,王韦群被认定触犯票据诈骗罪、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于宏刚也因上述两个罪名被判20年,罚金40万元;支行行长姜北玉因票据诈骗罪被判14年,罚金20万元;另有两人也因票据诈骗罪被判5年并处罚金。
“票据诈骗罪似乎还比较沾边,但诈骗罪是很难构成的。”熟悉鄂尔多斯当地民间借贷的法律人士分析认为,上述“过桥资金”的本质,是短期民间借贷,难以涉及刑事,这也解释了为何报案方报案近一年才被立案。
而王韦群等人的辩护人则指出,在一审的诉讼及补侦期间,应侦查机关的要求,王韦群实际控制公司曾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财产的证据材料,但未出现在法庭上。这些材料足以证实王韦群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且相关借贷明显为民事关系,与刑事无关。
此外,辩护人曾申请对位于江苏省常州市的两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司法鉴定,以此证明王韦群的偿还能力。但一审法院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却未予处理,这从程序上直接影响了实体判决结果,即一审在证据和实体上都出现了明显疑问。
“被骗是在银行,虚假质押是在银行,银行的高管参与,最终却未被诉,而我们毫不知情,却要不回自己的钱。就是这么个困局。” 某某公司抱怨称。
3年后,某某公司虽然具有原本持有及“善意取得”的明显证据,但依然无法“取回”那1亿元存款。据了解,目前该案被告人已经上诉至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暂时尚未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