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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延银保监罚决字〔2019〕2号)显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以贷吸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延安监管分局对公司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重庆银行成立于1996年,由重庆37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市联社、10家地方财政局和39家企事业单位联合发起设立了重庆城市合作银行,1998年3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更名为重庆市商业银行,2007年8月,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更名为重庆银行。重庆银行于2013年11月6日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正式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01963.HK。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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