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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正定县人民法院披露一起贷款诈骗及银行员工收好处费的案件。最终,贷款诈骗人袁武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银行员工被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被告人袁武为了偿还河北泰鑫典当有限公司借款,虚构离婚事实,以其无权单独处分的房产作抵押,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以购进酒水食品的名义骗取河北正定农商银行贷款400万元。被告人李某、姜某婷知袁武为了偿还河北泰鑫典当有限公司借款,仍帮助袁武虚构购销合同等,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
被告人冯某强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袁武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即向其发放贷款,且收受贿赂,造成河北正定农商银行无法收回贷款。
2018年11月2日,河北泰鑫典当有限公司向河北正定农商银行退还399.9999万元。
据了解,李某与冯某强系战友关系,李某证言,“姜某婷将15000元给了冯某强,拿到钱后冯某强脸上不太高兴,嫌给的少。”后因袁武涉嫌诈骗,贷款也还不上了,冯某强将1.5万元退了回来。
那么,银行是否对贷款资料进行了严格审查。冯某强供述:“我们对袁武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地调查以后出具的贷款调查报告,然后由主管行长根据报告和袁武的基础材料决定是否发放贷款。离婚证、离婚协议我们没有核实真伪,抵押的房产我们到不动产中心做不动产登记证,登记的时候就能辨别房产证的真伪,其它我们没有核实真伪。当时只是拿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进行了核对,进行了形式审查。”
2019年6月17日,河北正定农商银行出具情况说明:“我单位职工冯某强办理袁武贷款过程中,按照我行贷款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了贷款的调查、审查、发放,贷款办理程序符合我行管理规定。”
法院指出,被告人袁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虚假的证明材料骗取信用社贷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冯某强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鉴于案发后冯某强协助追要贷款,且贷款已经偿还信用社,同时河北正定农商银行出具认定被告人冯某强在涉案贷款过程中按照规定进行了贷款的调查、审查、发放,可以认定被告人冯某强犯罪情节轻微。
正定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袁武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冯某强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