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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和县农商行贷款违法流入房地产企业 副行长遭罚
金融观察 2019年12月23日 14:30:43  阅读量:43508

       图片来源:微摄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马鞍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马银保监罚决字〔2019〕5号)显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经营性贷款流入房地产企业。金敬东时任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管授信管理部和放款中心的行领导,对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经营性贷款流入房地产企业的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对其罚款6万元人民币。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2013年6月,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核准金敬东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任职资格;2018年4月,中国银监会马鞍山监管分局核准金敬东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任职资格。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为安徽省诚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386户,持股比例100.00%。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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