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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含山农商行违法发放借名贷款 原副行长遭警告
金融观察 2019年12月24日 14:27:32  阅读量:51274

       图片来源:微摄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马银保监罚决字〔2019〕16号、17号)显示,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发放借名贷款。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及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对单位罚款40万元人民币。

  王志华原任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对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发放借名贷款的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及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马鞍山监管分局对其警告。

  官网显示,1951年含山县设立了农村信用社。2006年,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省监管局批准,全县12家农村信用社各为法人的管理体制宣告结束,组建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行县一级统一法人。2013年,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含山农村商业银行。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辖22个支行,内设营业部、市场营销部、农业贷款营销部、不良资产管理部、电子银行部、资金营运部、业务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合规审计部、人力资源部、监察保卫部和综合管理部。从业人员近300人。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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