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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银行两宗违法遭罚 违反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金融观察 2019年12月30日 13:12:41  阅读量:51388

       图片来源:微摄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涪银罚[2019]5号)显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存在违反金融统计管理规定、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两宗违法违规行为。根据《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涪陵中心支行对其警告,并处以罚款合计3万元。

  据2018年年报,重庆三峡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9.00%;第二大股东为佳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佳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94%;第三大股东为中国希格玛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21%。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统计及相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地、市)以上机构和有关部门对该金融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

  (一)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金融统计资料的;

  (四)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金融统计调查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本规定有关保密条款和《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超越权限,自行公布金融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强迫和授意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

  (七)对坚持原则实报统计数据或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违规行为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

  (八)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造成重大损害的;

  (九)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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