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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日,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简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以及典型案例。
失信名单设置1至3个月宽限期
冻结上市公司股票每股价值一般不超过20%
据介绍,《意见》分为6大部分,共计22条。
一是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针对实践中有的法院存在的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问题,首先,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这一现象,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对有关线索实行“一案双查”,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其次,规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对于体量较大的不动产,如果其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就应当对相应价值部分进行查封;如果不动产只有一个产权证书,无法进行分割查封,必要时人民法院还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查封。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处罚措施。第三,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以债权额为限计算出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在计算时,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确定,严格禁止超标的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另外,对于股票已经被质押且本案申请执行人并非质权人的,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冻结数量难以确定、存在超标的冻结风险等问题,经与相关部门沟通,也确立了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主要目的是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防范和解决质押股票超标的冻结问题。
二是在财产变价环节确保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首先,在现有司法解释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或新增加了变卖程序的适用。其次,在网拍环节最大限度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参与竞买,避免财产流拍。
三是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其中,《意见》第15条规定,各地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1至3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就不再采取惩戒措施;未履行的,再采取。
这些情况可暂时解除限制消费
因重疾需赴外地就医 可暂时允许乘飞机
《意见》第17条还规定了几类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形。比如,公司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确因为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的,原来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即不存在恶意变更、规避执行的情形,应当予以准许。再如,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为他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或者他的近亲属去世等一些情形,需要紧急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人民法院应当暂时解除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措施。
在校生因校园贷成被执行人不纳入失信名单
《意见》明确,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为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保留必需生活费
《意见》明确,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同时《意见》还规定,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不得影响被执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
《意见》明确,准确理解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
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读超出正常收费标准的学校,虽然是私立学校,但如果其收费未超出正常标准,也不属于限制范围。
人民法院在采取此项措施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不得影响被执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
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决定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的,应当做好与被执行人子女、学校的沟通工作,尽量避免给被执行人子女带来不利影响。
查封开发商在建工程后应允许被执行人继续建设
《意见》明确,对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法院在查封其在建工程后,原则上应当允许被执行人继续建设;查封在建商品房或现房后,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自行销售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