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号

金融监管总局对商业银行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金透社 2025年8月21日 16:12:25  阅读量:61848

中国金融网 | 汗青

 8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三十三条,在拓宽并购贷款适用范围、设置差异化展业资质要求、优化贷款条件、强调偿债能力评估等方面进行了重点修订。其中,对于商业银行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也提出了更为严格和细致的要求,这对于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防范金融风险、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及时跟踪并购实施情况,密切关注借款合同中关键条款的履行情况,监测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严防借款人资金挪用、关联企业借助虚假并购交易套取贷款资金等行为。这一要求体现了金融监管总局对于并购贷款业务全流程风险管理的重视。在以往的实践中,部分商业银行可能存在 “重贷前审批、轻贷后管理” 的情况,导致贷款发放后风险管控不足。而如今强调贷后管理,有助于商业银行及时发现潜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当发现异常时,《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采取提前回收贷款、追加担保、调整贷款发放条件或者还款计划、冻结或者终止授信额度等措施。这一系列措施为商业银行应对风险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例如,提前回收贷款可以在风险初现端倪时及时止损;追加担保能够增强贷款的安全性;调整贷款发放条件或还款计划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避免企业因短期资金困难而陷入更大危机;冻结或终止授信额度则可以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从数据角度来看,《办法》对并购贷款的多个关键指标进行了明确规定。在贷款比例方面,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高于70%,权益性资金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30%;参股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高于60%,权益性资金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40%。在贷款期限上,控制型并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年,参股型并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年。在贷款集中度方面,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0%,参股型并购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的30%,商业银行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这些数据限制在贷后管理中也起到重要作用,商业银行需要根据这些指标持续监测贷款情况,确保各项指标处于合理范围。

从市场影响来看,严格的贷后管理要求有助于净化并购贷款市场环境。一方面,能够有效遏制部分企业通过虚假并购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促使商业银行更加审慎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升自身风险管理能力,从而推动整个银行业健康发展。

对企业而言,商业银行加强贷后管理虽然会使其面临更严格的监督,但从长远看,这也有助于规范企业并购行为,引导企业合理利用并购贷款资金,提高并购成功率,实现产业整合和转型升级。在当前我国经济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活跃并购市场对于优化资源配置、助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培育新质生产力发展至关重要。而规范的并购贷款业务,尤其是严格的贷后管理,将为这一进程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和风险保障。

金融监管总局此次对商业银行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提出更高要求,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形势、规范并购贷款业务、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随着《办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实施,有望推动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为产业转型升级注入新的活力。


金融号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金融号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用户违规操作举报电话:86-10-68060420,举报邮箱:zgjrw2010@126.com。
相关推荐
热门推荐
友情链接
72小时点击排行
一周点击排行
备案 京ICP备07028173号-1
Copyright 2002-2020 financeun.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金网投(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控股:亚洲金控投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