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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话金融 |人民银行“连线”代表委员④:徐诺金、张智富、杨小平
金融街观察 2020年5月26日 08:49:40  阅读量:52066

       2020年“两会”期间,人民银行微信公众号推出“连线”代表、委员专题,邀请人民银行系统“两会”代表、委员介绍建议提案,并就建议提案内容回答媒体关心的问题,共话金融改革与发展。本期,我们邀请了徐诺金、张智富和杨小平三位全国人大代表介绍制定普惠金融促进法、规范信用信息共享开放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的相关建议。

  徐诺金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郑州中支党委书记、行长

  徐诺金代表建议(摘要)

  河南省兰考普惠金融试验区从普惠金融需求和供给两端发力,用制度推动普惠金融发展难题的解决,形成了普惠金融发展的长效机制。

  为加快普惠金融发展,建议将普惠金融上升为人民群众的基本金融权利,从立法上予以普及和保障;对提供普惠金融的金融机构提供立法上的政策保障和支持;健全普惠金融供给者履行义务、固化长期有效的正向激励机制。

  一是明确普惠金融需求者拥有普惠保险权、金融教育权、建议监督权等,并承担诚实守信、完善企业治理、防范金融风险等义务,解决需求主体“能不能”获得服务的问题。

  二是明确普惠金融供给者有权获取信息、公平享有优惠政策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权,承担完善组织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创新考核机制的义务,解决供给主体“愿不愿”的问题。

  三是强化政府部门激励引导和监督职责,形成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长效机制。

  ● 中央广播电视台(央广经济之声)记者:普惠金融促进法应该明确哪些权利和义务?

  徐诺金:首先,要明确普惠金融需求者权利义务。明确普惠金融需求者作为金融服务对象,有权获得包括开立账户、储蓄、融资、支付、理财、基金、证券、商业保险等基本金融服务。具体包括普惠保险权、金融教育权、建议监督权等。需求者有诚实守信、完善企业治理、防范金融风险等义务。

  其次,要明确普惠金融供给者权利义务。普惠金融供给者有权获取信息、公平享有优惠政策和实现可持续发展。

  建议供给者义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完善组织机构。大中型商业银行应设立专门从事普惠金融业务的部门,建立专门的普惠金融综合服务、统计核算、风险管理、资源配置、考核评估机制。各类金融机构应当在村镇设立普惠金融服务站点或代理网点,布放自助机具和终端,提供易得、便捷的普惠金融服务。

  二是创新产品和服务。各类金融机构应当开发满足不同服务对象需求的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丰富担保品种类,提高信用贷款的服务比例;商业银行应当使用一定比例的存款,优先满足存款来源地普惠信贷需求,积极开展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满足相应的监管指标;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信用合作社应当发挥自身特色提供普惠金融服务;大力发展数字普惠金融,降低金融交易成本,延伸服务半径,并有效控制数字普惠金融发展风险。

  三是创新考核机制。供给者应当全面、完整、准确统计普惠金融信息,完善普惠金融业务专项评价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建立定期普惠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应当建立健全针对普惠金融业务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

  ●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您认为,兰考的“一平台四体系”模式适用于具备哪些条件的地区推广?这个模式的特点是什么?

  徐诺金:兰考是河南的典型代表,它是贫困县、农业县和典型的县域经济。在兰考探索形成的“以数字普惠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为核心,以金融服务体系、普惠授信体系、信用信息体系、风险防控体系为基本内容”的普惠金融“一平台四体系”模式,着眼于推动解决传统农业县域存在的农民贷款难、信息采集难、风险防控难、金融服务不足、数字金融水平低等突出问题。兰考模式2018年起在河南省内22个市县试点推广,2019年下半年组织评估验收后,开始在全省复制,已取得明显成效。

  这个模式的特点是“线上”“线下”双轮驱动。

  一是针对传统金融存在的成本高、效率低、风控难问题,创新构建数字普惠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实现金融服务“触手可及”“人人均享”。

  二是针对农村地区长期存在的线下金融服务不足难题,创新与农村基层党建结合建设“4+X”功能的普惠金融服务站,延伸金融服务半径。

  三是针对很多农民信用缺失或信用空白问题,采用逆向思维,将信贷前置,创新推出普惠授信小额信贷产品,缓解农村地区贷款难、贷款贵。

  四是针对农村信用环境不佳的问题,开展“信贷信用相长行动”,形成了信用环境正向激励的良性循环机制。

  五是针对农村贷款风险损失承担难题,创新建立分段风险防控体系,突破传统信贷风控难题,调动各方参与积极性。

  “一平台四体系”是一个相互依托、相互促进、不可分割的整体,数字平台是核心,数字平台是四个体系建设的依托。金融服务体系、普惠授信体系、信用信息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都要与数字平台对接,都要数字化。

  张智富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

  张智富代表建议(摘要)

  信息共享开放是征信体系建设的核心和基础,也是征信机构生存和发展的条件。近年来,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我国信用信息共享开放力度加大,各类信息供给不断增加,但是信用信息共享开放概念理解存在误区、管理标准不统一、相关安全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逐渐暴露,限制了信息共享开放,影响了征信市场运作效率,也不利于征信机构的培育发展。

  在当前互联网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蓬勃发展以及信息主体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规范共享开放信用信息,对促进信用信息自由流动,完善征信市场发展、保障市场主体信息安全意义重大。

  建议:加快信用信息立法进程,国家层面尽快出台信用信息共享开放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界定信用信息共享开放的内容、范围、方式和安全保障措施,明确专业机构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规定违规提供和传播或使用信用信息行为的机构或个人的处罚措施,明确规定执法主体的责任和权限。分级分类推动政府相关部门和公共事业单位信用信息向市场化征信机构合理开放,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普通商业领域信用信息共享,促进普通商业领域征信活动加快发展。同时强化监管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防止信用信息泄露和滥用。

  ● 金融时报记者:正如您所说,近年来信用信息的边界不断扩张,比如有些地方称过马路闯红灯纳入征信,您对此怎么看?如何界定“信用信息”的含义?

  张智富:在互联网和大数据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征信业态创新层出不穷,征信服务与其他信息服务的界限趋于模糊,“信用信息”的边界不断扩张,部分平台和机构对信用信息本质及共享开放理解存在偏差,盲目要求扩大数据共享开放范围。

  实际上,信息主体的经济社会活动可以分为公共属性和私人属性,因此信用信息也有“公”“私”性质之分。政府和公共部门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相当一部分是一种公共资源,应该可以对外共享开放;市场领域的商业信用信息由市场交易主体产生记录,属于契约双方的交易行为信息,具有私人性质,在一定情况下由受信者决定是否公开共享;而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归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属于绝对隐私,是不能归集共享开放的。若相关主体信用信息的“公”“私”性质界定不清晰,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遭到侵犯的概率将大大提升。

  ● 证券时报记者: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少机构通过大数据作为分析个人信用的依据,信息获取的方式存在不少灰色地带,这也为个人信息保护敲响警钟,您认为我国信息保护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张智富:主要是信用信息共享开放和安全保护机制不健全。

  一方面,信用信息共享开放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目前除《征信业管理条例》和部分地方政府出台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外,国家层面尚未出台覆盖全面的信用管理法规,对信用信息共享开放没有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而地方出台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约束力不强,信息开放标准规范也不统一。各政府部门、各类平台都掌握一定的数据,但由于相关方权利、义务和利益机制不明确,信息共享开放难以实现。

  另一方面,缺乏系统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信息平台和商会协会等在采集信息后,由于不能很好地界定保密范畴,也不敢随意公开数据,严重制约了信用信息的共享开放。虽然现行法律规定了禁止采集的信息、不良信息的保存年限、信息主体查询权、异议投诉等权利, 但对于如何进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和依法公开共享,对于信用信息侵权行为的制裁及赔偿等方面没有具体规定, 亟需通过出台相应制度加强信用信息链各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

  杨小平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原人民银行昆明中支党委书记、行长

  杨小平代表建议(摘要)

  反洗钱工作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国建成了一套包括法律、司法、行政、监管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在内的反洗钱治理体系,在预防和打击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金融安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以来,随着我国面临的国内外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现行《反洗钱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已难以适应当前形势。比如《反洗钱法》存在处罚范围窄、处罚金额低和域外适用缺失、《刑法》对“洗钱罪”上游犯罪涵盖不足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形成制约。

  对此,建议:一是统筹《反洗钱法》《刑法》修订工作,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覆盖面。二是全面修订《反洗钱法》,扩大反洗钱行政处罚的范围,调整行政处罚标准和处罚方式,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三是将《刑法》中涉及洗钱罪的部分条款进行整合,将“自洗钱”行为入罪。进一步加大以“洗钱罪”定罪处罚的力度,增强对洗钱行为的惩治震慑。四是以修订后的《反洗钱法》为核心,建立完善配套法律法规,为我国提升反洗钱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法治环境。

  ● 金融时报记者:如何通过修法落实“三反”监管体制机制?

  杨小平:《刑法》和《反洗钱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预防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国际和国内洗钱犯罪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刑法》及《反洗钱法》的部分条款明显滞后,亟待通过修订来完善体系设计。

  结合地方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经验,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以落实“三反”监管体制机制:一是要统筹《刑法》和《反洗钱法》修订工作。在《刑法》、《反洗钱法》中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覆盖面。二是要适时扩大反洗钱监管范围,明确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职责。积极探索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珠宝贵金属销售机构、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等特定非金融行业的监管制度,使新的《反洗钱法》既能符合国际标准,又能顺应我国反洗钱工作实际要求。三是增强反洗钱行政处罚的惩戒力度。对比域外有关国家的处罚标准来看,现行《反洗钱法》的处罚力度较轻,机构和个人的违法违规成本较低,亟需通过提高惩戒力度来强化监管,形成有效的监管震慑力。四是要在修法过程中体现有关预防和遏制恐怖融资活动的相关要求。明确对涉恐资产采取预防性措施,以加大对恐怖主义融资的预防和打击力度。

  ●  经济参考报记者:目前反洗钱领域存在哪些立法短板?可能产生哪些风险?您有何建议?

  杨小平:一是《反洗钱法》存在处罚范围窄、处罚金额低和域外适用缺失等问题。二是《刑法》存在“洗钱罪”上游犯罪涵盖不足、自洗钱没有入罪,“洗钱罪”的主观状态认定标准偏高,严重影响了对洗钱犯罪刑事打击有效性。三是为预防洗钱活动制定的《反洗钱法》和为打击刑事犯罪制定的《刑法》未能有效匹配。四是《反洗钱法》和《刑法》法律准确适用困难,“重罪吸收轻罪”和“重打击上游犯罪轻打击洗钱犯罪”问题突出。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建议:

  一是统筹《反洗钱法》《刑法》修订工作。顺应洗钱上游犯罪扩大化的国际趋势,践行国际反洗钱组织要求,在《反洗钱法》《刑法》中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覆盖面,在最广泛上游犯罪范围下打击洗钱犯罪。

  二是全面修订《反洗钱法》。调整行政处罚标准和方式,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明确特定非金融行业的范围和反洗钱制度安排;将风险评估、风险等级划分、受益所有人识别等工作法定化;明确单位和个人在反洗钱领域的义务和违法后果。

  三是修订《刑法》部分条款。对第191条“洗钱罪”、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第349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进行有机整合,将“自洗钱”行为入罪。同时,降低洗钱罪主观“明知”认定条件,加大以“洗钱罪”定罪处罚的力度,增强法律法规适用性。

  四是建立完善配套法律法规。以修订后的《反洗钱法》和《刑法》为核心,对相关反洗钱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修订完善,并针对特定非金融行业等领域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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