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国如何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
答:金融控股公司规模大、业务多元化、关联度较高、风险外溢性强,直接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9月,《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发布,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框架建立。一是实施市场准入管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类或两类以上的金融机构、所控股金融机构的类型和资产规模具备规定情形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范畴。二是坚持总体分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与管理,自身不直接从事商业性金融活动,由控股的金融机构来开展具体金融业务,分业经营,相互独立,建立风险防火墙。三是围绕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落实重点监管内容。主要包括隔离实业板块和金融板块,规范股东资质和股权管理,实施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的资本监管、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的监管,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统一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问:我国如何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
答:金融基础设施在金融市场运行中居于枢纽地位,天然具有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的特征,对于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2020年,人民银行联合五部门印发《统筹监管金融基础设施工作方案》,统一监管标准,健全准入管理,优化设施布局,健全治理结构,推动形成布局合理、治理有效、先进可靠、富有弹性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目前,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范围包括金融资产登记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包括开展集中清算业务的中央对手方)、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等六类设施及其运营机构。
问:我国如何保护存款人的权益?
答:2015年2月,《存款保险条例》发布,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建立。我国存款保险覆盖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依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但50万元以上的存款并不是没有安全保障,即使个别银行出现问题,通过运用存款保险基金促成健康的银行收购问题银行,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健康的银行,也可使存款人权益得到保护。
问:怎样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
答:一是坚持强化金融风险源头管控,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实现风险早发现、早干预。二是坚持高效有序处置金融风险,按照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基本方针,把握风险处置的时机、节奏、力度,防范次生金融风险。三是坚持权责一致、守土有责,压实市场机构的主体责任、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属地责任,做好常态化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工作,不断提高金融体系抵御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