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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7月1日起施行
金融发布 2024年3月20日 11:08:50  阅读量:50815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条例》针对预付式消费、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领域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例如,针对预付式消费,《条例》强化预付式消费经营者义务,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根据《条例》,如果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此外,《条例》还完善网络消费相关规定。例如,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对于消费者经常遭遇的“被自动续费”,《条例》明确,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与此同时,《条例》也保护市场主体利益,对于一些不合理投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予以明确,要求“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对于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经营者的,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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