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做好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与公司法的衔接,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自2024年12月25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决定》根据公司法有关监事会设置、关联交易管理的最新要求,对现行部分规章作出修改,保持与公司法的协调一致。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修改《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监事会设置有关规定,明确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可不再设置监事会。二是在《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新增规定,强化对涉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交易的管理,明确相关交易应由董事会审查批准。其中,对于交易金额较小的日常金融产品或服务,可简化审议程序,由董事会统一作出决议。
《决定》是贯彻落实公司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机构结合自身实际,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内部监督的效率。对涉及董事、监事、高管的关联交易加强管理,有利于督促关键核心人员更好履行忠实义务,防范潜在利益冲突。有关措施综合考虑行业实际情况,优化了关联交易的审查流程,提高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做好《决定》的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决定》制定背景是什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公司法在监事会设置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做好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与公司法的衔接,为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公司法提供具体遵循,金融监管总局研究梳理现行监管制度文件,对有关规章作出适应性修改,起草形成《决定》。
二、《决定》对监事会设置要求的主要修订是什么?
《决定》修改《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设置监事会的规定,明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可不再设置监事会。上述修改与公司法保持一致,机构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选择继续保留监事会履行职责或者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有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内部监督的效率。
三、《决定》对监事会设置条款的修订为何仅涉及信托公司相关规章,对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作何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对照新修订的公司法,对现行监管制度作全面梳理。规章层面,涉及信托公司两部规章要求机构设置监事会,需要根据公司法最新要求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已在《决定》中体现。规范性文件层面,《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制度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也需要相应调整,金融监管总局已制定有关通知,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监事会设置等作出新的规定,另行发布。
四、《决定》对关联交易审议要求的主要修订是什么?
现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将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和重大关联交易两类,仅要求重大关联交易报董事会批准。公司法进一步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要求与之相关的所有关联交易均要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根据公司法最新要求,对《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作相应修订,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关联方,与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批准。同时,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对于由金融机构提供的日常金融产品或服务,交易金额较小的,可简化审议程序,由董事会统一作出决议。在落实公司法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相关要求在实践中的操作性。
五、《决定》关于简化审议关联交易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决定》充分考虑行业实际,提出简化审议程序的有关要求。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购买所任职机构的日常金融产品或服务,如办理银行卡、一般性存款、购买理财、商业保险等,交易金额较小的,可简化审议程序。关于简化审议的关联交易金额标准,参照现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决定》明确为“自然人单笔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下或与法人单笔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且交易后累计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满足上述标准的,可以由董事会对此类交易的管理统一作出决议,免予逐笔审议。
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做好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与公司法的衔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haofanglei_a@nfra.gov.cn,并在邮件标题中注明“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司治理监管司(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25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