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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六部门规范供应链金融
金透财经 2025年2月6日 19:57:50  阅读量:130924

金透财经 | 金堃

在我国供应链金融行业蓬勃发展的当下,2025 年 2 月 6 日,一则重磅消息引起了行业的广泛关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举措旨在强化供应链金融业务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为供应链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近年来,供应链金融发展迅猛,2023 年我国供应链金融行业规模约达 41.3 万亿元,同比增长 11.9%,近 5 年年均复合增长率更是高达 20.88%,呈现出一片蓬勃发展的态势。在这一过程中,不少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和第三方公司通过搭建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为各类供应链金融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撑。其中,部分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开立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用于供应链上企业应收账款确权、结转和融资,受到了供应链企业的广泛欢迎,在提升中小企业收款保障及融资可得性、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在这繁荣的背后,却潜藏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风险。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处于监管盲区,核心企业存在信用过度扩张风险,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缺乏必要的设立标准和管理规范等,这些问题若不及时解决,将对供应链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构成威胁。

为落实 2023 年 10 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等相关要求,同时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央行等六部门联合制定了这一政策规范性文件。该《通知》共 21 条内容,涵盖了多个关键方面,为供应链金融的规范发展指明了方向。

在明确供应链金融发展内涵方向、保障中小企业权益方面,《通知》要求,发展供应链金融应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民生、服务国家战略为出发点。商业银行要积极发展多样化的供应链金融模式,支持供应链上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及订单贷款、存货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业务,推动供应链票据扩大应用。这一举措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为其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要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或不当增加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要坚持信息服务的本职定位,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未依法获得许可不得开展金融业务,杜绝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在规范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方面,《通知》对商业银行提出了明确要求。商业银行首先要完善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管理,严格控制核心企业风险敞口,严防对核心企业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以及利用供应链金融业务加剧上下游账款拖欠。其次,要严格履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授信管理、贷款资金监测等主体责任,不得将关键管理环节外包,确保金融业务的安全性和规范性。再者,要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合作管理,定期评估合作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情况,对于存在违法违规归集资金、提供虚假客户资料或数据信息等情况的,应限制或拒绝合作。最后,要强化供应链金融信息数据管理,完整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信息数据,加强对借款人信息的保护,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明确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规范管理基本框架方面,《通知》从多个维度进行了规范。在强化贸易背景真实性管理上,要求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开立、转让应具备真实贸易背景。商业银行开展相关融资业务应严格审核贸易背景材料,有效识别和防范套取银行资金和无贸易背景的资金交易行为。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对凭证转让层级、笔数进行合理管控,对异常的拆分转让行为及时进行风险核查和提示报告,确保金融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加强中小企业付款保障,防止利用应收账款拉长账期,《通知》要求,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付款期限原则上应在 6 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 1 年。付款期限超过 6 个月的,商业银行应对账期合理性和行业结算惯例加强审查,审慎开展融资业务,切实保障中小企业的资金流转安全。在有效防范核心企业信用风险方面,要求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融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担保登记。应收账款债务人到期未按约定付款,或存在发行债券违约、承兑票据持续逾期等情形的,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新开立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服务。建立有关业务信息归集、查询、风险监测等机制,便于各方有效掌握识别核心企业风险情况。在强化清结算业务资金安全上,提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资金清结算应通过商业银行等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机构开展,不得以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自身账户作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的资金结算账户,不得占用、挪用相关资金。商业银行要采取必要措施核验资金清分信息,并根据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开立人的支付指令或授权划转资金。为了建立多层次风险监测及管理体系,《通知》提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依照通知及法定职责,对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政策协同和信息共享,指导有关供应链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即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和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开展自律管理;指导上海票据交易所组织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信息归集,开展统计监测分析。为保障市场机构平稳过渡,《通知》还提出,关于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的相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设置两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各参与主体应积极做好业务整改;过渡期后,各参与主体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业务规范。

央行等六部门发布的这一《通知》,对于我国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有助于解决当前供应链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加强对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监管,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还能进一步推动供应链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为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在未来的发展中,各参与主体应积极响应《通知》要求,加强业务整改和规范管理,共同推动供应链金融行业迈向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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