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专资本认为想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得先弄明白什么是信托,信托的设立需要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委托人即把他的东西委托给另一个人,这里的另一个人就是受托人,受托人要做的是持有这个东西并用来造福第三个人,这里的第三个人就是受益人。
信托一旦设立,“委托人”就不再是这些财产的主人了,受托人成为信托财产的“法律所有人”,而“受益人”则成为信托财产的受益所有人。这种两权分立是信托法的根基,没有两权分立就没有信托。
信托设立后,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获得某些管理和处置的权力,同时他对受益人也承担某些义务。另一方面,受益人就信托财产对受托人获得法律上的权利,他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受托人的义务。这,就是信托,海外信托即在海外设立的信托。海外信托能够隔离哪些风险?
避免离婚带来的财产分割
离婚是家族资产最容易被侵蚀的途径之一。想要避免这一问题,最佳选择是找到对的他/她,永远不离婚,或者干脆永远不结婚,第二最佳的选择就是家族信托。
近年来,世界各地的婚姻法庭已经越来越倾向于在离婚官司中“穿透”信托,将信托财产视为离婚夫妻的财产,从而进行财产分割。法院还在命令“受托人”——无论他们是否本地居民——向主张权利的配偶让与信托财产,以满足其主张的权利方面越来越强硬。经过仔细斟酌后设立和小心管理的信托有助于在某些情形下避免针对这些财产的追索。
另一方面已经积累财富的一代人想要避免后代因离婚导致家族财产被分割的话,信托条款需要相应地反映这一点,防止受益人的配偶将来要求分割财产。
受益人的配偶经常主张,某信托的利益是受益人婚姻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在受益人离婚时应当分割这些利益。经过仔细斟酌后设立和管理的信托可以对此提供真正的保护,将财产保留在家族内部,而不会为了满足外部人士的追索权而散失在外。
避免债权人追索
只要委托人在向信托转移财产时没有资不抵债,或者没有因为该财产的转移而导致资不抵债,其债权人一般就不能针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然而,多数国家的破产法规定,如果破产的“委托人”在其破产前的一定时期内将其财产转移至信托,则其债权人对信托财产可以主张权利。因此,财产转移至信托的时间过去得越长,债权人针对信托财产所的权利主张就越可能失败。因此,尽早设立信托转移财产,有利于保护这些财产不受不可预见的未来债权人的追索。
避免遗嘱验证/继承规划
信托是可以让信托财产避免遗嘱验证程序的一种有效方式。
当一个人过世后,他的遗嘱执行人需要在法院证明遗嘱的有效性,并出具证明给托管这些财产的银行、公司以及控制这些财产所有权转移的土地注册部门,才能处置财产。这个过程往往时间很长,在此之前这些财产作为遗产只能被放在一边无法使用,这段时间内可能家人会继续用钱,或者某些投资错失良机。另外,申请承办遗产的过程往往很昂贵,尤其当过世的人财产分散在不同的国家的时候,需要到财产所在的每个地方的有关部门申请遗产承办。
然而,一旦财产转移至信托,在委托人身故后,财产不属于过世者的遗产,因而家属无须经历一系列遗产承办申请的过程。
信托还可以限制某些法域中所谓的“强迫继承”规则。有些国家法律规定遗产某一部分必须分给某些特定的亲属,而不管他们在遗嘱中表达出来的意愿为何。
信托作为一个发展了几百年的法律概念,经历了英美判例法无数前人经验教训的洗礼,已经发展成相当成熟的一门科学技术。海外信托能给我们带来的好处数不胜数,但是想要利用好这个工具,坐下来仔细斟酌思考,实现委托人的预期。来源:绿专资本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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