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信托只是作用一种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短期投资行为,但在海外,信托的功能则更为丰富精彩。海外信托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4000年左右的古埃及,抑或中国的三皇五帝末期;当时的“专业受托人”负责持有、管理和照料他人的财产。
公元二世纪的罗马,各类信托机构已现雏形,其中某些机构已具有慈善信托功能。信托业在十八世纪有了进一步发展,当时的遗嘱和信托执行人由英国神职人员担任。
但信托概念的真正发展是在1066年诺曼征服英国兰时,诺曼人统治之前,英国实施的是不同的法律。但诺曼征服后,征服者威廉颁布法令,宣布他作为国王拥有全部土地。他经常向他人授予土地管理权,即土地使用权(tenure),常用术语承租人(tenant)便起源于此。
英格兰在1215年颁布的《大宪章》进一步为今天我们所知的《信托法》奠定了基础。根据《大宪章》的规定,伯爵、男爵或持有土地的继承缴纳遗产税,如果继承人在其父亲去世时尚未成年,则应指定一名土地监护人,直至“继承人成年”。
监护人负责监护该土地并维护附属于该土地的房屋、园林、鱼塘、池塘、磨坊以及其它一切事物,并应在继承人成年后,将土地物归原主。
现行的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在代管他人财产时,应遵守“谨慎人原则”,《大宪章》规定,土地受托人应谨慎行事,并就土地的收入和其它监护事宜对国王负责。
信托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概念。信托是一种私人法律安排,即某人将资产(其中可能包括地产,股票或现金)转移给他人(实际操作中,并非仅指个人,而可能是一小群人或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并使得第三方个人(或多人)受益。绿专资本认为海外信托之所以受高净值人群钟爱主要具备以下几大优势。
保密性更强:大部分离岸司法辖区内信托根本不需要注册,很多海外信托外界无从知晓,甚至对受益人都不完全披露。因此,非信托参与人很难了解海外信托的具体设立情况,信托财产和信托受益人都能得到更强的保密。
税务规划更灵活:海外信托设立地点的选择更灵活,能够充分利用各个国家不同的税收制度,通过税务规划,实现信托财产及收益少交、免交税费或者税务递延。
资产隔离更彻底: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是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只有全权信托的信托财产才是完全独立的。因此,只有设立不可撤销的海外信托才能够实现不同财产之间的风险隔离。
规避外汇管制:海外信托受离岸司法辖区监管,可以通过在外汇管制宽松地区设立海外信托配置海外资产,规避外汇管制。
高净值人群作为海外信托的投资主体,近几年来数量不断增多,使得投资主力日益增加;另一方面,海外投资需求向中产阶级转移。近几年海外投资已经不再是高净值人群的专利,中产阶级正在异军突起。在高净值人群增加和投资主体向中产阶级延伸双重作用下,海外信托的投资需求也随着受众的增多而渐显。
同时,海外信托更能满足多元化需求。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群开始考虑子女留学、移民、海外投资等问题,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海外资产,海外信托更能符合这些多元化的需求。
国内资产是否可以转入海外家族信托持有?
一般来说,受到中国内地的法律法规(如外汇管理政策、房地产政策、证券监管条例等)的限制,绝大部分内地资产不能直接转入海外家族信托。
如果中国内地资产已经或准备通过一些间接方式由境外主体持有,例如,通过股权重组、境外主体兼并、VIE等方式,可以考虑将境外主体转入信托。这部分需要经过我们合作的律师团队评估后才可确定。
境外保险可以转入海外信托吗?
通过变更保单持有人(policy holder)或保单受益人(policy beneficiary)为信托的方式转入。
境外常见的保险金信托(insurance trust)便是专门用来持有大额人寿保险的一种信托类型。主要解决被保险人身故后,巨额保险理赔金不能直接由未成年(年幼子女)或无法适当管理的受益人(比如挥霍性子女)持有而设立。来源:绿专资本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