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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1月连收5罚单 泸州分行3宗违法遭罚23万
金融观察 2019年12月9日 14:58:47  阅读量:52434

       图片来源:微摄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9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泸州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泸银罚字〔2019〕3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未按规定开展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报告;未按规定程序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泸州市中心支行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23.1万元罚款,对1名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

  11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近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交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存在没有对转口贸易交易背景的真实性进行尽职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对其处以罚款40万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55.54万元人民币。

  11月20日,辽阳银保监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交行辽阳分行因在某骗取银行贷款案件中,存在贷款调查与审查不尽职、内控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导致贷款形成风险,被罚款20万元;责任人腾世刚、于新业、陈东旭被给予警告。其中,陈东旭为交通银行辽阳分行副行长。据悉,辽宁银监局于2014年5月12日下发陈东旭任职资格的批复,核准陈东旭交通银行辽阳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11月19日,交行菏泽分行收到罚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存在报表数据漏报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菏泽市中心支局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5万元人民币。

  11月18日,交行牡丹江分行有两宗违法事件被通报处罚。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两宗违法遭罚。中国人民银行牡丹江市中心支行对备案类账户超过期限或未按规定备案问题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对存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人民币罚款。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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