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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9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今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唐山市中心支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汇冀唐检罚字〔2019〕第5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存在通过电子银行渠道为境内个人办理境外炒股和投资原油资金汇出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唐山市中心支局对其处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2万。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十七条规定: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十七条规定: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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