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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8日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安康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安银保监罚决字〔2019〕3号)显示,陕西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石泉农商行”)未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贷前调查未尽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康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其处以23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陕西石泉农商行成立于2014年12月15日,注册资本1.5亿人民币,熊宗新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第一大股东为韩应军等其他股东,持股比例67.8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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