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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介绍担保系列分享之--保证担保
信贷风险管理 2021年1月22日 11:22:19  阅读量:57726
生活中,你有遇到过亲戚或者朋友找你帮忙提供担保的情况吗?相信很多人都遇到过。拒绝吧,怕伤感情;同意吧,又总感觉心里不踏实。债务人跑了我要背锅吗?会影响个人征信吗?生活中,由于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又碍于面子和交情贸然提供担保最后背锅的例子也不在少数。为了消除大家在担保方面的困扰,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经法君特推出“担保系列分享”专题。本期,介绍担保系列分享之——保证。


一、案例简介

出租车司机小王日子原本过得很自在,最近却因为一个“签字”而焦虑不安。事情原来是这样:小王的好兄弟小李向银行借款10万,求他帮忙做保证人。“你只要签个字就行,不会承担任何责任。还钱银行也是找我,你放一万个心。”小王碍于面子,只能勉强同意了。谁料小李投资亏空,一走了之。银行一纸诉状,将小王和小李告上法庭。由于小李跑路,市人民法院判决小王先行偿还借款及利息10多万元。

二、保证及保证方式

保证,是民商事交易中广泛存在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诺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不同,保证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一般保证:即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债务人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但仍不能完全履行债务的时候,保证人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3.区别: 

(1)设立方式不同。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设立连带责任保证,只能通过明确约定的方式。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不能构成连带责任保证,只能构成一般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有无先诉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债务人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三、保证人资格 

签订保证合同时,首先要核查保证人是否具备相应的保证资格。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另一方面,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作为保证人的有:(1)机关法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保证人不具备保证资格,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四、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

保证范围:法定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然,对于保证的范围,当事人可自行约定。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有必要明确约定保证范围。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可自行约定,但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否则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保证期间。

总之,保证非儿戏,一旦作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就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遇到亲友或熟人找你提供保证时,还需慎重考虑,量力而行。

稿件来源: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编辑发布:仝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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