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号

“两会”话金融 |人民银行“连线”代表委员③:周晓强、陈建华、殷兴山
银行快报 2020年5月25日 14:03:52  阅读量:36966

2020年“两会”期间,人民银行微信公众号推出“连线”代表、委员专题,邀请人民银行系统“两会”代表、委员介绍建议提案,并就建议提案内容回答媒体关心的问题,共话金融改革与发展。本期,我们邀请了周晓强(全国人大代表)、陈建华(全国人大代表)和殷兴山(全国政协委员)介绍加强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构建雄安新区金融大数据中心和金融强监管形势下加快金融立法进程的相关建议提案。

周晓强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政府参事,原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周晓强代表建议(摘要)
在2016年国务院批复的《成渝城市群发展规划》中,首次明确提出支持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今年1月3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明确提出,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在西部形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在此重大战略部署下,加快推进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更好发挥两地金融合力,将为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其他重大国家战略在西部的落实提供有力支撑。
经过十余年的建设,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已具备坚实基础,成渝两地各项主要金融指标在中西部均处于领先地位,聚集辐射效应逐步显现。在最新天府金融指数中,成都和重庆分别排名第6位和第7位。
为更好地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的要求,针对当前成渝两地缺乏具有区域影响力的金融市场载体,金融服务功能较为重合,建设效率不高等问题,建议:一是要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做好顶层设计,实现协同共建、协调发展。二是加大对成渝两地开展区域金融改革的支持力度,支持成都和重庆分别在科创金融、普惠金融以及内陆金融开放和绿色金融等方面开展改革探索。三是支持探索建设金融市场平台。支持设立西部环境交易所、西部大数据资产交易与管理中心、成渝技术转让交易中心等。四是给予更多政策支持。推动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加大货币信贷政策支持力度。

● 中国证券报记者:当前重庆、成都在共建西部金融中心的过程中还存在哪些短板?未来区域金融改革在哪些方面有待突破?
周晓强:经过十余年的建设,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已具备坚实基础,成渝两地各项主要金融指标在中西部均处于领先地位,聚集辐射效应逐步显现。同时,重庆、成都在共建西部金融中心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明显的短板,比如说,缺乏具有区域影响力的金融市场载体,目前全国性重要交易所和金融基础设施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缺乏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法人金融机构,没有一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产规模可排进全国前十;金融机构体系还不完善,金融要素市场化配置能力不足,金融服务功能较为重合,存在效率不高、同质竞争、资源浪费等问题。但我相信,随着国家对于支持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的顶层设计和专项规划的出台,我们一定能逐步补齐这些短板,将西部金融中心建设成为辐射中西部,面向东亚、东南亚、南亚,连接欧亚大陆的重要金融中心。
在区域金融改革方面,目前成渝两地结合自身优势,已经有了有益探索。比如,在成都农村金融综合服务改革试点基础上,成都正在申建国家乡村振兴试验区;围绕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重庆、成都正在绿色金融领域加强探索合作。除此之外,两地金融业还将围绕“两中心两地”建设,在科创金融、金融科技、跨境金融、消费金融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创新突破。
● 中国网记者:今年以来,央行已联合多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您认为西部金融中心相较于前两者有何差异化特色?如何进一步推动我国金融业开放创新?
周晓强:客观地说,位处率先开放的东部沿海地区,不论是上海,还是大湾区的深圳、香港、澳门,其金融市场化程度和开放基础,整体上都领先于西部金融中心。但西部金融中心也有自己的优势和特色,最大的优势是基于广阔的经济腹地和内陆开放高地。成渝地区作为新时代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支点、长江经济带和“一带一路”的联接点以及“陆海新通道”的起点,是连接欧亚大陆的枢纽,是内陆开放的桥头堡。最大的特色是在西部地区已形成“双核引领”态势,成渝两地合计的金融业增加值、本外币贷款余额和保费收入等主要金融指标可比肩京沪深。同时,成渝两地在金融方面也形成了自己的特色,比如说,成都在农村金融、科创金融、消费金融、金融科技等方面,重庆在跨境金融、绿色金融、监管科技等方面,都各具亮点。
西部金融中心作为后起之秀,一方面要学习上海、香港等金融中心的开放政策和制度创新,把沿海金融开放的有益经验,结合内陆特色加以推广。另一方面,我们也将继续发挥内陆开放的优势,不断提升辐射中西部、沟通东亚、东南亚、南亚,连接欧亚大陆的能力。从长远来看,通过两地共建,不断增强西部地区金融发展合力,深化国际金融合作,加强跨境金融发展,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的金融业开放创新。未来,西部金融中心将有可能成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量级基本相当的金融中心,推动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金融业开放格局。

微信图片_20200525140005.jpg陈建华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
陈建华代表建议(摘要)
建设河北雄安新区,是党中央做出的重大历史性战略选择。我们要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中国特色、高点定位”,坚持把协调发展和信息智能作为建设雄安新区未来之城的时代特点,充分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建设现代化数字城市,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金融在雄安新区建设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而让金融发挥最大效用的基础支撑就是打造高质量的金融大数据中心。构建雄安新区金融大数据中心是实现新区定位的有力保障,是实现现代金融监管的必要支撑,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因此,建议:一是从国家层面应尽快明确雄安新区金融大数据中心的功能定位,将雄安新区建设成为金融大数据的技术创新高地、产业集聚高地、人才汇集高地、标准形成高地、金融治理和监管创新试验区。
二是构建金融大数据中心发展机制,创新金融大数据治理体系,建立金融大数据协同机制,培育金融大数据产业集群。
三是推进金融大数据中心的技术应用,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国家金融数据模型,加强先进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研究,建立跨机构、跨平台、跨系统的金融大数据平台。
四是出台大数据的相关法律政策,大力实施人才优先战略,建立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 经济日报记者:正如您所说的,建立大数据中心,基础是立法。但近年来,大家讨论较多的也是数据采集使用的边界问题,对大数据的采集使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您认为该如何平衡?

陈建华:我认为,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层面。
第一层面,应保证大数据合法合规采集使用。对不同类型数据的采集、分析、传播、存储、交易、使用、共享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制定专业的、清晰的规则,维护全链条数据权益,确保大数据安全可靠,发挥大数据最大作用和价值,体现国家治理的法治精神。
另一个层面,应加大对非法数据采集、使用、泄露的打击力度。目前,国外的隐私保护大概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保护模式,另外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主导模式。我国有许多法律法规涉及个人信息保护,但针对大数据隐私保护的并没有,传统的信息保护条例又较为分散,无法满足大数据快速发展的需要。
因此,我建议,从立法层面,我国应加强顶层设计,出台《大数据法》,建立起有效保护隐私权的统一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对数据安全的保护力度,同时对于非法数据采集、使用、泄露要给予严厉打击。
从监管层面,应加强对重点领域、重要企业、重要平台工具的监测和管理,加大对违法采集个人信息,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和法律震慑效应。
从行业层面,在构建《大数据法》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构建起较为完善且独具特色的大数据环境下的隐私保护体系。
从技术层面,应发展完善关键技术,例如数据发布匿名保护等技术,将大数据的安全和用户隐私泄露的隐患降到最低,真正实现大数据为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服务。
● 上海证券报记者:雄安新区定位为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集中承载地。您提出构建雄安新区金融大数据中心的建议,是否有助于实现新区定位?从哪些方面体现出来?
陈建华:《河北雄安新区总体规划》对雄安新区的发展定位是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集中承载地、京津冀世界级城市群的重要一极以及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新引擎。构建雄安新区金融大数据中心能从三个方面助力新区发展定位的实现。
一是有利于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按照《规划》要求,雄安新区要承接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在内的各种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入驻,大量金融创新业务的开展、金融市场的开放,对金融数据管理和应用提出了更高要求。建立金融大数据中心不仅是现代金融产业的重要一环,也是创新驱动金融产业布局和升级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提升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和金融功能的发挥。
二是有利于培育京津冀世界级城市群。建立雄安新区金融大数据中心,可以推动京津冀区域间的信息协同共享,发挥三地比较优势,推进三地错位发展,在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的进程中实现良性互动和协同发展,不断增强新区的扩散效应和带动效应,使之成为现代化经济体系新引擎。
三是有利于建设智慧城市。《规划》要求雄安新区要建设绿色智慧新城。建立金融大数据中心,能够推动跨部门、跨层级、跨业务的数据信息共享和深度应用,克服部门间的信息不对称、效率低下等问题,从而为推进“城市大脑”建设、实现智慧城市管理新模式,进行有效探索和先行先试。
殷兴山
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

殷兴山委员提案(摘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议将强化监管作为做好金融工作要把握好的重要原则之一,凸显了强监管的重要性。2018年机构改革后,各金融管理部门进行职能调整,但立法没有相应配套。现有的金融法律对违法违规的惩戒力度相对偏轻,难以形成震慑。同时,现行法律也未能体现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新的发展趋势,金融立法滞后于监管需要的问题突出。
一是加快现有法律修订进程。建议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等重要金融法律的修法进度,充分吸收借鉴国内外最新实践成果,为金融强监管提供有力法律武器。
二是注重统筹完善监管规则。建议在修法时加强金融法律之间的统筹兼顾,全面系统完善相关金融监管法律规则体系。
三是突出重点做好法律修订。加强统筹的基础上,建议修法时突出每部法律的修订重点。
四是完善过罚相当监管手段。完善与违法行为性质相匹配的监管措施,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对公共利益以及特定利益的损害程度等,确定适当的处罚种类、幅度,确保处罚的实施效果。

●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目前的监管形势下,您认为,有哪些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市场需要?金融立法滞后于监管可能产生哪些问题和风险?

殷兴山:在金融强监管形势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这几部重要的法律,已不适应目前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现实需要,迫切需要加快金融立法进程。金融立法滞后于监管会产生诸多问题和风险:
一是监管部门无法充分落实监管职责。以人民银行为例,2018年机构改革后,人民银行增加了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统筹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统筹监管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统筹负责金融业综合统计等重要监管职责,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法》没有配套修订,导致履行上述职责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必要的落实手段。
二是难以对违法违规行为起到应有的惩戒。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存在处罚范围过窄、处罚金额较低的问题,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无法有效扼制被处罚主体后续违法行为的产生。
三是不利于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十多年来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实践中已开展的巴塞尔协议Ⅲ有关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管理、风险控制等内容,目前都没有在我国的法律层面得到体现。现行的《商业银行法》在公司治理、业务规则、风险防控、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以及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存在明显的滞后,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 中国金融记者:《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等重要金融法律,在修订的过程需要遵循哪些重要原则?如何实现效率与效果的良好统一?
殷兴山:这些法律在修订的过程中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以达到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众利益、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等立法目的。修订过程中兼顾效率与效果,做到两者的良好统一,一方面,要体现市场化的导向。减少行政管理对金融市场发展的桎梏,鼓励金融业适当竞争,保护金融业务创新,做到业务创新与监管相协调,提高金融业的活力和效率;另一方面,要建立过罚相当的监管措施。在制定监管措施时,要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对公共利益以及特定利益的损害程度等,确定适当的处罚种类、幅度,确保处罚的实施效果,加大对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提升监管的有效性。


金融号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金融号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用户违规操作举报电话:86-10-68060420,举报邮箱:zgjrw2010@126.com。
相关推荐
热门推荐
友情链接
72小时点击排行
一周点击排行
备案 京ICP备07028173号-1
Copyright 2002-2020 financeun.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金网投(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控股:亚洲金控投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