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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3日讯 银保监会官网昨日披露的恩施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恩银保监罚决字〔2020〕3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
2020年6月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恩施监管分局依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对中国银行恩施分行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不按规定换领金融许可证;
(二)损坏金融许可证;
(三)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
(四)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
以下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