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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8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阜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阜银保监罚决字〔2020〕8号、9号)显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阜阳颍淮农商行”)存在开展同业投资未对产品发行人和实际用款企业进行统一授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阜阳监管分局对该行罚款20万元。
当事人赵亮时任阜阳颍淮农商行副行长,对阜阳颍淮农商行开展同业投资未对产品发行人和实际用款企业进行统一授信的违规行为,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阜阳监管分局对赵亮给予警告处分。
天眼查显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阜阳市颍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03日,注册资本15.90亿元。公司的唯一股东为阜阳颍淮农商行,持股比例100%。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