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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中介”先后7次骗贷交行4100万 假材料为何轻易突破银行风控防线?
银行快报 2020年7月6日 14:29:15  阅读量:35387

       图片来源:微摄

       文章来源:新浪财经

  靠着伪造假合同,“贷款中介”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就骗取交行4100万贷款,究竟是骗子钻了空子?还是银行风控出现了漏洞?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几份文书显示,惠某刚以其贷款中介的身份,利用伪造的购销合同等资料,承诺为亟需贷款的公司向交行申请办理银行贷款后,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多次骗取银行贷款共计4100万元。

  “贷款中介”牵线搭桥,骗贷交行4100万

  裁判文书显示,惠某刚,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高中文化,为无锡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7年2月,凯华公司在江苏银行的200万元贷款即将到期,在寻找新的银行贷款过程中,凯华公司的股东薛某经朋友介绍与建行新安支行汪行长相识,汪行长向薛某推荐了惠某刚,称惠某刚与交通银行关系很好,能安排过桥资金帮助凯华公司归还江苏银行贷款。

  薛某与惠某刚沟通后,双方口头商定由惠某刚在凯华公司贷款到期前出借过桥资金170万元,过桥期间利息为3.4万元;随后,惠某刚联系交通银行贷款600万元,薛某利用其儿子的别墅提供抵押担保、惠某刚安排一家企业提供保证担保。

  值得注意的是,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惠某刚以凯华公司向其购买原材料的名义,将交通银行下发的600万贷款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转到自己控制公司的银行账户中。与此同时,惠某刚还联系安排了无锡嘉惠园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这笔贷款进行担保。

  2017年3月,薛某代表凯华公司与交通银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额度600万元,薛某还与其他担保人一起签订了抵押合同、保证担保合同,惠某刚联系无锡嘉惠园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起息日为贷款实际发放日,到期日为2018年3月1日,年利率5.22%。同日,凯华公司向交通银行出具委托书,以流动资金周转名义,委托交通银行将发放到贷款账户的600万元直接转到无锡凯睿利特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

  当日,600万元转至无锡凯睿利特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后,惠某刚在扣除借用的200万元、170万元过桥资金及利息3.4万元、贷款中间费用8万元后,将剩余的2186000元转到薛某的农行卡上。

  一年之后,交通银行在贷款到期前向凯华公司催收贷款,凯华公司也向惠某刚催收200万元借款本息,但惠某刚未归还,导致凯华公司无力偿还交通银行的贷款本息,骗贷的真相败露。

  但惠某刚并不只是骗取了200万。根据相关文书整理,惠某刚先后以无锡某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锡某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某工业炉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的名义,向交通银行以虚假的材料骗取银行贷款共计4100万,其中1982万元归其个人使用。

  假材料何以突破银行风控“防线”?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惠某刚一审被认定为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但值得注意的是,惠某刚为何能够用同一手法作案多次?虚假的贷款申请材料又是如何瞒过了银行风控的火眼金睛?

  新浪金融研究院发现,惠某刚作为“贷款中介”,要求申请贷款的公司向银行提交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公司财务数据,并与其控制的商贸公司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再由其控制的没有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作为担保,骗取银行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直接向商贸公司的银行账户支付银行贷款。

  而所谓“受托支付”是贷款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目的是为了减小贷款被挪用的风险。

  据悉,2010年,原银监会下发《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同时,《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多数银行对受托支付方式的监管都比较严格。一般来说,银行会对购销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贷前调查,空壳公司很难逃过银行风控的鉴别。与此同时,在贷款后,银行也会对贷后资金的流向进行监控。”

  但在此案中,惠某刚却用相同的手法,先后7次骗取交通银行4100万元,被告人惠某刚得款1982万元,其中5家企业申请的贷款已逾期无法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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