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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中银富登村镇银行2宗违法遭罚 大股东为中国银行
银行快报 2020年7月14日 11:39:58  阅读量:26611

       图片来源:微摄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3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丽水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丽银保监罚决字〔2020〕11号)显示,莲都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存在违规保管有客户签章空白合同;非现场监管统计报表数据多次差错,经责令整改后,再次出现错报两宗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中国银保监会丽水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罚款人民币37万元。

  天眼查显示,莲都中银富登村镇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5.90%。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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