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7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辽银保监罚决〔2020〕72号)显示,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于洪永安村镇银行”)存在以下5宗违法违规事实:以贷还贷、以贷还息、贷款资金用于归还银承垫款或支付银承垫款利息,贷款资金用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违规向域外企业发放贷款及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臧洪喜对于洪永安村镇银行以贷还贷、以贷还息、贷款资金用于归还银承垫款或支付银承垫款利息,贷款资金用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违规向域外企业发放贷款及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等行为直接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辽宁银保监局对臧洪喜作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臧洪喜时任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董事。
天眼查显示,于洪永安村镇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0.00%;沈阳摩迪电讯有限公司、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陈卫东、高翔并列第二大股东,各持股10.00%。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