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8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新汇检罚〔2019〕10号-15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建设银行”)乌鲁木齐新华南路支行、乌鲁木齐团结东路支行、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乌鲁木齐奇台路西支行、乌鲁木齐黄河路支行、乌鲁木齐红山路支行未履行审核职责办理货物贸易项下外币现钞收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对建设银行乌鲁木齐新华南路支行罚款20万元;对建设银行乌鲁木齐乌鲁木齐团结东路支行罚款50万元;对建设银行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罚款50万元;对建设银行乌鲁木齐奇台路西支行罚款40万元;对建设银行乌鲁木齐黄河路支行罚款20万元;对建设银行乌鲁木齐红山路支行罚款20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统计,建设银行上述六家支行合计遭罚款2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