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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一女子建行卡在境外被盗刷10万元 银行赔偿全部损失
银行快报 2020年8月10日 10:48:05  阅读量:99919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家住呼和浩特市的郭某在建设银行呼和浩特海东路丽苑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同时开通了存取款短信通知业务。2019年4月12日凌晨,郭某被建设银行的短信通知声所吵醒,显示其持有的银行卡在境外取款、消费,其中ATM机上分三次取现9883.57元并支出手续费134.84元。分两次跨行消费共计98798.72元,共计支出108817.13元,卡内仅剩两千块钱左右。上述款项交易发生后,郭某即于当日拨打建设银行官方客服电话95533办理银行卡挂失业务,2019年4月15日办理了永久挂失业务。由于在2019年4月12日前后并无出入境记录,郭某要求建行呼和浩特海东路丽苑支行赔偿其资金损失。

  对此,建行呼和浩特海东路丽苑支行辩称,双方按照郭某的申请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在双方建立合同关系时,按照郭某自愿申请开通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境外交易以及银联交易的渠道,郭某按照协议约定应当妥善处理该储蓄卡,并将该卡密码妥善保管,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行丽苑支行是按照郭某授意的交易方式及交易渠道完成其帐户管理及合同义务。此外,通过郭某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反映,郭某在使用过程中,均是通过网上银行等进行交易,且在其交易清单中反应其在境外交易多笔金额。结合储蓄卡的使用现状和交易明细清单,即便郭某人在国内,也可以完成境外交易。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建行对储户的存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银行有义务建立、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提供安全的交易场所,对于网上银行、POS机等途径的消费,由于其具有需要实名制身份认证或银行卡实物的特点,故银行应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以保证款项支付的正确性。

  在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中,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后,资金的所有权即归属于银行,储户享有依储蓄存款合同向银行主张本息的债权。本案中伪卡交易发生在境外,而当时郭某身在呼和浩特市并持有涉案借记卡,由此可见是他人持伪卡在境外进行消费,造成郭某借记卡内108817.13元被盗刷的事实,故郭某依据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向被告主张债权合理,法院予以支持。银行认为郭某尽到妥善保管涉案借记卡密码的义务,但未能向法院举证证实郭某有用卡不当或泄露密码等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建行呼和浩特海东路丽苑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某银行存款108817.13元及利息。

文章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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