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6日讯 (记者 徐自立 马先震)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1份刑事裁定书显示,原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南沙支行东湖洲支行副行长陈某贤于2005年至2015年6月工作期间,虚构帮客户做转贷业务(俗称“过桥”)需要大量资金周转为由,提供虚假的房产资料作抵押,许诺给予集资参与人1.3%-3%不等的月利息,骗取集资参与人的借款。收到集资参与人借款后,大部分用于偿还借款和利息,小部分用于收购、经营广州市禺城水产有限公司。
经审查,陈某贤共骗取64名集资参与人款项共计人民币60168.57万元、港币33万元,已支付本息人民币28939.54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人民币31229.03万元、港币33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某贤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追缴被告人陈某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229.03万元、港币33万元,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陈某贤退赔。陈某贤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粤刑终649号)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贤,女,197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5年7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贤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6)粤01刑初31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贤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9)粤刑终27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27日以穗检公二刑补诉[2019]27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提出补充起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2019)粤01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某贤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追缴被告人陈某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1229.03万元、港币33万元,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陈某贤退赔。
宣判后,被告人陈某贤不服,提出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材料,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
原判认定:被告人陈某贤于2005年至2015年6月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东湖洲支行工作期间,虚构帮客户做转贷业务(俗称“过桥”)需要大量资金周转为由,提供虚假的房产资料作抵押,许诺给予集资参与人1.3%-3%不等的月利息,骗取集资参与人的借款。被告人陈某贤收到集资参与人借款后,并未将款项用于办理银行“过桥”业务,而是大部分用于偿还借款和利息,小部分用于收购、经营广州市禺城水产有限公司。经审查,被告人陈某贤共骗取邓某文、王某权、何某萍等64名集资参与人款项共计人民币60168.57万元、港币33万元,已支付本息人民币28939.54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人民币31229.03万元、港币33万元。
经审理查明,法院确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经查,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上诉人陈某贤案发时一直在农商银行工作,原系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南沙支行东湖洲支行副行长,系专业金融从业人员,熟知国家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其在明知向社会公众募集款项属非法的情况下,虚构办理过桥业务向客户、朋友借款,并要求客户、朋友介绍朋友借款。在向他人借款过程中,编造过桥业务的事实,冒签他人名字,利用假房产证、假公证书、假合同等取得集资参与人信任,将借到的款项大部分用于支付前期借款本金及高额利息,少部分投入自己经营的禺城水产公司。后期在明知无能力还款的情况下,仍然于2015年6月向邓某文、高某豪、区某洲、罗某明等人借款。陈某贤向他人宣传办理银行过桥业务,集资参与人基于对陈某贤从事信贷业务、银行副行长的身份的信任,认为风险可控而把资金借给陈颖贤。在长达十多年的集资过程中,陈某贤拆东墙补西墙,以后款还前款,其聘用何某萍、严某华、苏某霞、何某静等人专门为其做账、转账。期间,陈某贤使用假房产证、假公证书、假借款协议等骗得部分集资参与人信任,进而将大额资金借给陈某贤。陈某贤本人资产大多抵押给银行,其投资的禺城水产公司仍欠工行贷款八千多万元本金,已无还款能力。
陈某贤在后期明知自己欠债累累,无力还款的情况下,虚构办理过桥业务的事实向邓某文借款,骗得借款后,在邓某文追偿下,才将其房产抵押给邓某文。陈某贤于2007年提供虚假房产证、公证书骗取冼某兰父亲、姐姐信任后,先后向冼某兰父亲、姐姐借款,当时均能还本付息,冼某兰出于信任于2012年开始多次借款给陈某贤,被陈某贤骗取巨额款项。陈某贤虚构办理过桥业务的事实,骗取叶某辉借款,在对方追偿时,提供虚假合同进一步掩盖事实。取得上述资金后,陈某贤并无用于办理过桥业务或者其它可实现对集资参与人还本付息的经营活动,其投资的资产大多抵押给银行,其骗取的借款用于拆东墙补西墙,通过不断拆借掩饰其无实际履行能力的事实。
上诉人陈某贤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在明知其本人不具备募集社会资金条件的情况下,虚构办理银行过桥业务的事实,向客户、朋友以及朋友的朋友宣传、募集资金,并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使集资参与人陷入错误认识而投入资金,最终导致巨额经济损失无法挽回,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故意。对此,证人证言、集资参与人证言及上诉人供述均予以证实,证据能相互印证。陈某贤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集资参与人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上诉人上诉及其辩护人称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与查明的事实、证据法律均不符,不予支持。
关于陈某贤的还款能力,被扣押的物业价值是多少、是否足以偿还本案集资参与人损失,经查,陈某贤将收取的借款基本用于自己购买物业及投资禺城水产公司,以及还本付息属实。但至案发时其名下房产以及禺城水产公司名下的多处房产绝大部分已被抵押,其资产不足以清偿本案集资参与人损失。陈某贤自己的供述也承认,禺城水产公司的贷款用来偿还部分借款后,无力再偿借款的还本息,2015年4月后就没支付本息。其借到的资金没有用于办过桥贷款业务,全是用于归还先前借下的钱和利息,只是够还别人的利息。
关于本案诈骗数额认定,原判根据现有证据,综合集资参与人陈述、上诉人供述,以及借据、银行流水等相关书证,审计报告能反映真实借还款情况的,以审计报告定,并根据集资参与人与上诉人双方确认的数额,或集资参与人陈述结合借据、汇款情况等综合认定,依法查清各集资参与人借款数额,并将上诉人支付的利息折抵未归还的本金后,认定陈某贤共骗取64名集资参与人款项共计人民币60168.57万元、港币33万元,已支付本息人民币28939.54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人民币31229.03万元、港币33万元。原判认定的本案诈骗数额经各集资参与人与上诉人确认,足资认定。
法院认为,上诉人陈某贤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理由和意见,经查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农商银行”, 01551.HK)注册资本金98.08亿元,2017年6月20日,正式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1998年6月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成立。2009年12月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行改制,发起设立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6月20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正式挂牌上市,股票代码1551.hk,成为广州第一家上市的银行机构,也是广东第一家上市的地方性银行机构。2018年4月17日,国际权威信用评级机构穆迪(Moody's)首次发布对广州农商银行的信用评级,长期信用评级为Baa2投资级,评级展望为稳定。2018年5月3日,国际权威信用评级机构标普(S&P)首次发布对广州农商银行的信用评级,长期信用评级为BBB-投资级,评级展望为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