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经济日报 本报记者 李晨阳
“税延养老险收益浮动型产品,自2018年6月成立以来,加权收益率已接近30%,显示出更大收益率吸引力。”长江养老董事长苏罡近日表示。
税延养老险,即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根据当期税率缴纳税款。由于边际税率不同,它对于投保人具有一定税收优惠,从而可以激发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由于退休后收入通常大幅低于退休前收入,该政策通过降低个人边际应税收入,减轻了居民实际税收负担。
按照规定,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与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根据银保监会相关政策,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并非一个单一产品,而是一篮子产品。按照积累期养老资金收益类型的不同,它分为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三类共4款子产品。一是收益确定型A类产品,其接近保险业的传统险产品,有固定回报;二是收益保底型B类产品,B1产品接近万能险,给予保证利率的同时,提供更高的结算利率,每月结算收益,B2产品接近分红险,每季度结算收益;三是收益浮动型C类产品,与投连险具有很大相似性,在积累期按照实际投资情况结算收益。
具体来看这些产品目前的收益水平,A类产品业内固定收益整体在3.5%至3.8%之间;B1、B2产品尽管保底收益为2%至2.5%,但实际结算收益率基本上在4.5%至5%;而C类产品自2018年6月成立以来,加权收益率已接近30%,不过此类产品的波动率也更高。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由于以上产品均可以自由组合,具备了更加多元的风险与收益特征,给予投资者或者养老保险消费者更为丰富的选择。可以说,税延养老保险是既有保险体系与未来庞大养老保障三支柱体系的一个重要桥梁,它具有传统风险保障与长期资产增值相结合的特性。
当下,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三大支柱包括:第一,政府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第三,个人商业保险。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费占比达90%,第二、第三支柱保费占比合计10%。而在发达国家通行的养老保障体系中,政府承担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占比远低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与个人商业保险占比。可以预期,我国税延养老险发展空间巨大。
不过,税延养老保险热度虽高,却“叫好不叫座”。2018年5月1日,税延养老保险在上海市、福建省与苏州工业园区三地正式开启为期一年的试点。截至今年4月底,共有23家保险公司参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其中19家公司出单,累计实现保费收入3亿元,参保人数4.76万人——这与此前市场预计的情况相去甚远。
“政策优惠覆盖面窄、税收优惠额度低是税延养老保险遭‘冷遇’的主要原因。”有市场人士分析认为,按照相关政策,目前每人每月最高1000元、每年最高1.2万元税延额度的优惠力度显然较小。而且,领取期税率较高,政策优惠覆盖面窄,特别是2018年10月个税起征点调整后,政策覆盖人群进一步减少。
专家表示,接下来,要继续完善税延养老保险制度安排,不断优化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参保人缴费水平,简化税延抵扣业务流程,努力让政策红利得到最大程度释放。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要进一步提升税延养老险的实惠性,服务好存量客户,保持好先发优势以赢得后续竞争。
值得注意的是,税延养老保险是个“舶来品”,并非我国首创。众所周知,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的税收优惠型养老保险制度发达。特别是美国,是利用税收优惠激励政策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较为成功的国家。据统计,税收优惠比例每提高1%,就可使参加保险的人数增加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