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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等三部门发布《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
陆家嘴观察 2020年11月2日 11:15:35  阅读量:34035

        中国金融网讯    为进一步完善重大核事故保险风险分散机制,规范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促进核保险持续稳健经营,更好地服务于我国核电事业发展,近日,银保监会、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发布,是银保监会、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国函〔2017〕29号)中关于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的要求,落实国家核安全观、提升保险服务核安全能力、支持核能实体经济发展、规范核保险经营行为的重要政策措施,将有利于核保险更好适应核能风险管理的特点,促进核保险及核能事业长期、健康、平稳发展。

        《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对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的适用范围、计提标准、使用条件、日常管理、监督处理五个方面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规范。一是适用范围,为核设施或与核设施相关的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运输过程提供财产损失、第三者损害赔偿等保障的保险业务,需纳入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二是计提标准,核保险巨灾准备金按核保险业务承保利润的75%计算,从年度净利润中计提。计提标准与国际水平基本一致。三是使用条件,在发生一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核保险行业自留责任预估赔款超过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核保险行业自留责任年度已报告赔付率超过150%时,可以使用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四是日常管理,要求核保险巨灾准备金永久留存、资金运用收益纳入准备金管理。五是监督处理,对通过增加费用等方式减少承保利润、规避准备金计提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下一步,银保监会、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将抓好抓实《办法》的执行,关注执行效果,加大监管力度,不断提高核保险服务核安全管理的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完善重大核事故保险风险分散机制,规范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促进核保险持续稳健经营,更好地服务于我国核电事业发展,银保监会、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核电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全球第三大核电国家和最大在建市场。伴随着核电规模的快速扩大,核安全的重要性日趋凸显,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核安全问题,将核安全视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核保险是专门为涉核风险提供保险服务的特殊风险保险,是分散重大核事故风险的有效手段。根据2018年实施的《核安全法》,核保险是核安全保障的组成部分。

        目前,国际上基本都采用共同体的方式专业化经营核保险。我国于1999年成立了中国核保险共同体(以下简称中国核共体),专门开办核保险业务。2019年,我国的核保险覆盖了国内所有的47台核电机组,保障的财产总价值达8000亿人民币、人员涵盖2万多名一线工作人员,还为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的约400台核电机组及各类核燃料循环设施提供了再保险支持,发挥了保险行业共同为核电行业保驾护航的作用。

        现阶段,我国核保险经营主要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保险公司赔付资金积累不足,核保险保费盈利转化成保险公司利润,未能有效积累。二是核保险按一年期短期业务管理不能准确反映核风险的“长尾风险”特征。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巨灾保险责任准备金制度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可行、有效手段。

        二、《办法》的制定主要有哪些特点?

        《办法》的制定以规范核保险经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高核保险服务核安全能力为目标,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特点:一是聚焦核风险管理特点,夯实保险服务核能安全的基础。《办法》针对当前我国核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构建了将核保险利润进行长期高效积累、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准备金制度,进一步优化了核保险机制与核能风险特点的匹配关系,夯实了保险服务于核能行业的基础。二是合理确定计提比例,加快核巨灾准备金积累速度。核能行业安全水平高,事故概率低,而核保险的整体规模小,赔付责任大,因此需要将不出险年份的承保盈余提留为准备金留存。《办法》要求核保险巨灾准备金按核保险承保盈利的75%计提,以最大程度地保证核保险承保盈余获得有效积累,提高核保险巨灾准备金的积累速度。这个计提标准也参照了国外主要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做法,与国际水平基本一致。三是核保险巨灾准备金永久留存,立足形成长期保障能力。核能设施尤其是核电厂从开工建设到最终退役历时数十年,有些甚至可达百年,《办法》对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提出永久留存的要求,凸显保险行业做核能事业全寿期风险守护人的职责和担当。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对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的适用范围、计提标准、使用条件、日常管理、监督处理五个方面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规范。一是适用范围,为核设施或与核设施相关的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运输过程提供财产损失、第三者损害赔偿等保障的保险产品需纳入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二是计提标准,核保险巨灾准备金按核保险业务承保利润的75%计算,从年度净利润中计提。三是使用条件,在发生一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核保险行业自留责任预估赔款超过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核保险行业自留责任年度已报告赔付率超过150%时,可以使用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四是日常管理,要求核保险巨灾准备金永久留存、开展资金运用并将资金运用收益纳入准备金管理。五是监督处理,对通过增加费用等方式减少承保利润、规避准备金计提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四、《办法》的实施对核保险会产生哪些影响?

        《办法》的实施对规范核保险经营、提升核保险服务核安全风险管理的水平和能力等方面,有着积极作用和深远意义。《办法》通过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形成了核保险长期稳健经营的政策导向,并会产生以下积极影响:一是保险公司逐步累积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应对核巨灾风险能力进一步加强。二是核保险经营管理更加规范、科学,进一步夯实核保险为核能风险提供长期、稳健保障的基础。三是保险公司为守护核安全贡献行业经验,保险与核能的行业合作更紧密,跨行业核安全命运共同体的基础更加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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