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0日讯 今日,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官网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西银罚字〔2020〕第27号)显示,陕西旬阳泰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交存款准备金两次。
11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陕西旬阳泰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予人民币贰拾陆万元(26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资料显示,陕西旬阳泰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