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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行业迎重磅新规 压实债市“看门人”责任
金融观察 2021年8月12日 09:49:57  阅读量:55611

  信用评级行业迎来新规。近期,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并将于2022年8月6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继今年3月交易商协会取消债务融资工具强制评级之后,评级行业迎来的又一重头监管措施。为何在此时强化对评级行业的监管?行业将有哪些变化?经济日报记者采访了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

  整治评级乱象

  信用评级是债券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近年来,我国评级行业在统一规则、完善监管、对外开放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但也存在评级虚高、评级区分度不足、事前预警功能弱等问题,制约了我国债券市场的高质量发展。

  “评级虚高现象十分突出。”中债资信评级部门负责人李欣表示,评级行业伴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快速成长,行业已经初具规模,但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

  在信用评级体系中,AAA级为最高等级。数据显示,2020年的债券违约金额中,高等级发债主体占了82%。中债资信统计显示,国内评级机构等级中枢集中在AA+附近,AA及以上企业数量占比接近90%,AAA主体占到20%。

  相比之下,美国、日本等发达债券市场AAA级别企业占比不超过5%。从级别调整情况看,近5年国内发债主体信用等级平均上调数量为下调的3.6倍。这些数据均说明,债券评级虚高,作为投资者重要参考的信用评级结果没有起到应有的预警作用。

  近年来,AAA债券违约现象频发,引发了市场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的质疑。李欣举例说,同一级别的企业信用资质十分迥异。例如,中石油的评级结果为AAA,而去年违约的华晨汽车主体信用级别也曾为AAA。这说明,主体级别已经不能真实反映其信用状况,级别区分度严重不足。

  “事前预警不足,事后大幅下调”也显示出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前瞻性不足。去年,备受市场关注、爆发违约事件的永煤控股,其主体信用级别在违约前是最高等级的AAA,而在违约后,评级被迅速调降至BB。李欣认为,主体级别已经明显不能真实反映信用状况,高评级债券违约后,不仅导致市场波动加剧,更埋下了系统性风险的隐患。

  回归行业本源

  在此背景下,《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于今年3月28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并于近期发布。

  《通知》明确了五大监管方向:一是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提升评级质量和区分度;二是完善信用评级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坚守评级独立性;三是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四是优化评级生态,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五是严格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督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财务学教授吴育辉表示,《通知》针对过去债券市场和信用评级行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监管思路,如明确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验证机制,实现评级的合理区分度;借鉴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些做法提高评级机构的独立性;扩大了投资人付费模式的适用范围和作用;降低了监管对外部评级的要求等。

  由于《通知》是信用评级行业的五个主要监管机构联合发布的,吴育辉认为,可以预期,《通知》将对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未来AAA评级满天飞的情况将得到有效抑制,信用评级行业也将重拾声誉,更好更健康地持续发展。

  实际上,征求意见稿自3月发布以来,《通知》已经对市场主体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引导作用。今年以来,发债企业主体评级及展望被上调主体数量锐减,下调数量显著增多。

  李欣认为,《通知》对评级机构内部建设和外部评级生态等多方位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对目前评级行业最为核心且亟需解决的评级质量问题予以重点监管,有助于评级结果准确性的逐步提升,评级机构也将逐步回归更好发挥揭示风险、服务债券定价参考等作用。这也必将对现有评级市场竞争格局产生重大影响,那些评级质量高、能够较好满足投资者需求的评级机构将会脱颖而出。

  完善相关制度

  一直以来,信用评级机构被誉为债券市场的“看门人”。此前,之所以“看门人”作用没能充分发挥,李欣认为,一是因为我国评级行业发展时间较短,相比于国际评级机构的百年发展历史,我国评级行业的相关数据、技术积累的时间都不够,行业人才流动性也大;二是评级行业处于金融产业链末端,话语权不高;三是评级机构过于注重追求短期经济利益,漠视声誉积累和品牌建设。同时,发行人付费模式下,评级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利益关系,评级机构保持独立性的难度很大。

  《通知》明确提出了鼓励引入投资人付费评级,发挥双评级、多评级以及不同模式评级的交叉验证作用。李欣认为,投资人付费评级的影响力和引导作用还有待充分发挥。从国内投资人付费机构的实践效果来看,中债资信10年来整体违约企业平均预警周期为29个月,且AA及以上级别主体从未出现违约情况,AA及以上的高等级占比仅为17%,整体上符合中国债券市场发债主体风险分布的特征。尽管投资人付费机构的级别区分度较好、评级质量较高,但这一模式缺乏对等的政策环境和机制安排,没有得到充分应用,也很难对债券风险定价产生直接影响。此次相关鼓励政策和机制对症下药,有助于评级行业良性有序发展。

  接下来,完善信用评级制度仍然是推动债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中国人民银行近期在谈到下一阶段主要政策思路时表示,要坚持防风险与促发展并重,持续推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加强债券市场法治建设,压实中介机构职责,落实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要求,完善信用评级制度。

  吴育辉表示,为完善信用评级制度,《通知》中的一些监管目标要落到实处,还需要出台更加详细的配套措施。在投资人付费模式的推广应用上,需要更加明确的制度保障。

  《通知》提出,在债券估值定价、债券指数产品开发及质押回购等机制安排中可以参考投资者付费评级结果,也可以选择投资者付费评级作为内部控制参考。吴育辉表示,这在实际操作中面临“在什么情况下参考、如何参考”等一系列问题。

  此外,投资人付费模式的可持续性也是一个问题。吴育辉介绍,美国评级机构从投资人付费模式转变成发行人付费模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财务不可持续。因此,应该采取合理路径增强投资人付费模式的财务稳健性,以保障其客观独立性,保持长期可持续发展。

  吴育辉建议,还应打破评级机构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应支持信用评级机构与工商部门、税务部门、金融机构等加强合作、共享数据,以更好地预测发行人的违约风险。

  在强化对评级机构追责上,吴育辉认为,在压实责任的同时,也应给予评级机构相应的权利保障。如适当提高评级机构和评级结果的地位,包括督促发行主体在选聘评级机构时采取更加合理规范的流程,要求发行主体更好地配合评级机构开展内部信息收集等。这样才能促使行业形成良性循环,充分发挥评级机构作为债券市场“看门人”的作用。(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陈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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