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统筹协调、靠前指挥,各部门、各地区协作联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长期积累的风险点得到有效处置,金融风险整体收敛、总体可控,金融稳定基础更加牢靠,金融业总体平稳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正向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立足“两个大局”,有必要制度先行、未雨绸缪。为此,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22年4月6日公开征求意见。金融稳定立法意义重大、十分必要,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健全金融法治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总结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三是建立金融稳定的法律制度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整合原有分散性条款和原则性规定,对一些重要问题进行制度规范。 《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附则,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健全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国务院金融委)统筹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指挥开展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按照职责分工和金融委要求,依法履行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职责,存款保险基金和各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行业风险监测和处置职责,共同形成维护金融稳定的合力。 二是压实各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责任。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义务,加强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准入和监管要求。压实地方政府的属地和维稳责任,及时主动化解区域金融风险。压实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切实履行本行业本领域金融风险防控职责,严密防范、早期纠正并及时处置风险。人民银行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是明确权责利匹配、公平有序的处置资金安排。规定金融风险处置的资金使用顺序,先由金融机构自救纾困后采取外部救助,减少对公共资金的依赖。被处置机构应积极自救化险,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按照恢复与处置计划或者监管承诺补充资本,对金融风险负有责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履行自救义务。同时,调动市场化资金参与被处置机构的并购重组,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依法出资。危及区域稳定,且穷尽市场化手段、严格落实追赃挽损仍难以化解风险的,依法动用地方公共资源。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以切实防范道德风险,严肃市场纪律。 四是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定位为国家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后备资金,用于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重大金融风险处置。该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由国务院金融委统筹管理。同时,明确由国务院规定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与既有的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金双层运行、协同配合,进一步筑牢我国金融安全网。 五是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风险处置机制。根据处置实际需要,借鉴国际经验,规定了行使经营管理权、转移资产和负债、设立过桥银行和特殊目的载体、暂停终止净额结算、更换责任人员并追回薪酬、实施股权债权减记和债转股、中止境外汇款和调回境外资产、要求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所属集团支持等多种处置措施。同时,明确股权、债权的减记顺位,规定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通过风险处置所得原则上不低于破产清算所得。此外,完善处置配套制度安排,与司法程序保持衔接。 六是对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责任追究。明确对导致金融风险发生、蔓延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问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规定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金融风险形成和处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相应处罚。对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吸收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金融稳定法》草案,按照立法程序配合立法机关高质量推进后续工作,推动《金融稳定法》早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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