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地产讯 6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文件披露显示,证监会已对保利发展控股《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进行了审查,确认该申请符合回复审查条件。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决定恢复对行政许可的审查。
另据早前信息披露显示,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对保利发展提交的公司债券发行申请作出中止审查决定。
据中国网地产查询,该规定第二十二条详细内容为:
(一)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
(二)申请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三)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四)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五)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
(六)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前款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二十三条条款,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该情形消失后,中国证监会恢复审查,通知申请人。
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指派与被调查事项无关的人员,对该机构或者有关人员为被中止审查的申请事项制作、出具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按要求提交复核报告,并对申请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表明确复核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恢复审查,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意中止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中止审查通知。申请人申请恢复审查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意恢复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恢复审查通知。
据中国网地产统计,保利房地产最近一期公司债券发行申请为2018年8月22日,发行规模为150亿元,发行状态为获得通过。自2018年11月以来,保利地产多次发行中期票据,并无公司债券发行。
此外,本月较早前,有媒体报道,部分房企因拿地激进出现多个“地王”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5家房企在债券及ABS(资产证券化)融资方面的动作被指将要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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