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微摄
7月1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吉汇检罚[2019]4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金域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长春金域支行”)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吉林省分局对中国银行长春金域支行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20万元。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