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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天津8月7日电 (记者 张道正)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近日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汇检罚〔2019〕6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责令银行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382,606.31元,并处80万元的罚款,责令银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图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近日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钟欣 摄
该处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及第四十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