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号

苏农银行旗下银行违法遭罚 同业资产投后管理不尽责
金融观察 2019年11月1日 14:54:11  阅读量:51480

       图片来源:微摄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日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日公布的盐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盐银保监罚决字〔2019〕8、9、10号)显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射阳农商行”)同业资产投后管理不尽责,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当事人闻佐对此负直接责任,当事人戴启镛负管理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盐城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及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对江苏射阳农商行罚款人民币50万元、对闻佐罚款人民币6万元、对戴启镛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决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江苏射阳农商行成立于1995年11月3日,注册资本8亿人民币,杭辉为法人代表、董事长,第一大股东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3名法人,持股比例91.25%。经查,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3月15日变更名称为“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农银行”,603323.SH),苏农银行于2016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截至2019年9月30日,第一大股东为亨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24亿股,持股比例6.89%。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金融号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金融号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用户违规操作举报电话:86-10-68060420,举报邮箱:zgjrw2010@126.com。
相关推荐
热门推荐
友情链接
72小时点击排行
一周点击排行
备案 京ICP备07028173号-1
Copyright 2002-2020 financeun.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金网投(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控股:亚洲金控投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