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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知贷款人系冒名的情况下,林州农信联社某信贷员违法发放贷款3110万元,后逾期未能收回。11月25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公布。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郭某分别借用多人的名义,提供虚假手续,虚构贷款用途,向河南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林路信用社(简称“兴林路信用社”)申请贷款。
时任兴林路信用社信贷员的被告人李某青,作为贷款主调查人,在明知实际贷款人郭某借用他人名义申请贷款的情况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严格履行调查、审查等职责,对贷款用途、贷款手续等未进行严格调查、审查,先后违法向郭某发放借名贷款8笔,贷款金额共计3110万元。
上述贷款均以商业用房作为担保物,并在林州市房产管理局进行了登记。8笔抵押贷款到期后均逾期未还。兴林路信用社于2016年11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现涉案抵押房产因涉及其他案件被公安机关予以查封。
另查明,在办理贷款期间,被告人李某青收受郭某公司员工给予的一箱茅台酒后自己饮用。2017年元月,在得知郭某因贷款过多出事后,李某青购买了一箱茅台酒归还给对方。
2017年5月5日,李某青接林州市公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林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青身为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鉴于李某青庭审中悔罪,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青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违法所得茅台白酒一箱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林州市公安局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