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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7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昨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汇罚〔2019〕90号)显示,北京悠联货币汇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悠联货币”)存在错报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数据;错报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月报表数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汇发〔2012〕27号文印发)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对其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人民币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北京悠联货币汇兑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注册成立,2012年3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颁发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许可证”。2014年7月由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2015年12月注册资本金增至3000万元人民币。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众信旅游”,002707.SZ)为第一大股东,持股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汇发〔2012〕27号文印发)第三十二条规定:特许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标识码,连通个人结售汇系统后方可办理特许业务。特许机构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参照金融机构管理。
(一) 特许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00美元以上的兑换业务以及为同一日内兑换业务达到5 笔的个人继续办理兑换业务,应实时登录个人结售汇系统录入有关交易信息。
(二)单笔等值500美元(含)以下的兑换业务,可在办理兑换业务后的24小时内补录,备注栏注明“特许兑换补录” ,并每日打印补录交易流水留存3年。
(三)特许机构将兑换业务的信息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时,应正确选择其资金属性。
(四) 设在国家边境口岸内的特许机构网点办理外币兑换为人民币的业务,单笔等值100美元(含)以下的,可不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五)特许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核对和纠错机制,每日对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数据信息、 自身特许系统兑换业务的数据信息与兑换水单记载的数据信息进行核对, 保证录入数据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并留存相关材料3年备查。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特许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一)特许机构应指派专人从事统计和报表报送工作,并实行 A、B 角制度,相关人员发生变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二)特许机构应按所在地外汇局要求报送备付金监管报表(附表1) ;
(三)特许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月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特许业务月报表” (附表2) ;
(四) 全国范围内经营的特许机构总部应在前款时限内按月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送“全系统特许业务月报表” (附表3) ;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数据和报表。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