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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今日公布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宿迁汇检罚〔2019〕3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汇,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宿迁市中心支局给予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4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处罚的违法行为类型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