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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昨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阿银罚字〔2019〕第2号、阿(银)罚字〔2019〕第2号)显示,新疆北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经收纸质缴款书业务核算科目使用错误两宗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及《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对其处以罚款合计人民币12.5万元,并对其高级管理人员李某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元。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新疆北屯农村商业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96%;第二大股东为新疆金融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55%;第三大股东为北屯苏锡常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