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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内蒙古3分支违法吃8罚单 分行行长副行长遭罚
金融观察 2019年12月4日 18:00:21  阅读量:52247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内蒙古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银保监罚决字〔2019〕23号-30号)显示,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违规发放贷款,刘明、高宗胜、孟和平、梁志强、张凤槐为相关责任人。中国银行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王文杰为相关责任人。中国银行呼和浩特新华支行违规迟报案件信息,井久泉、庞卫东为相关责任人。

  刘明为中行内蒙古分行以行长办公会形式取代本行授信“三位一体”审批流程违规发放贷款,授信审核评估不审慎等违规事项直接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内蒙古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8万元。

  高宗胜为中行内蒙古分行以行长办公会形式取代本行授信“三位一体”审批流程违规发放贷款,授信审核评估不审慎等违规事项直接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内蒙古银保监局对其给予警告。

  孟和平为中行内蒙古分行以行长办公会形式取代本行授信“三位一体”审批流程违规发放贷款,由于为信托贷款出具兜底“抽屉协议”导致中行违规发放流贷承担实质性风险等违规事项直接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内蒙古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

  梁志强为中行内蒙古分行由于为信托贷款出具兜底“抽屉协议”导致中行违规发放流贷承担实质性风险违规事项直接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内蒙古银保监局对其给予警告。

  张凤槐为中行内蒙古分行授信前未能尽职调查、业务审批等环节中未充分有效揭示风险违规事项直接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内蒙古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6万元。

  王文杰为中行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违规事项直接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内蒙古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6万元。

  井久泉、庞卫东为中行呼和浩特新华支行违规迟报案件信息违规事项直接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内蒙古银保监局对其分别给予警告。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内蒙古银监局于2014年11月核准王文杰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副行长任职资格;于2013年11月核准孟和平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行长任职资格;于2012年2月核准高宗胜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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