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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青海9家分支机构三宗违法遭罚 收11张罚单
金融观察 2019年12月10日 17:30:33  阅读量:52580

       图片来源:微摄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0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近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青汇检罚〔2019〕3号-5号、7号-9号、11号-15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家分支机构存在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时,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三宗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对其处以罚款合计37万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电力支行在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时,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对其处以罚款7.00万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存在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对其警告,处以罚款5.00万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湟源支行、西宁城北支行、西宁城东支行、西宁城西支行、西宁城中支行、青海电力支行、青海省分行、西宁支行、西宁铁路支行均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分别对其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2.00万元、1.00万、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7.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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