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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银行伊春违法分行长遭警告 提供假贷款还款明细
金融观察 2019年12月13日 14:24:35  阅读量:51517

       图片来源:微摄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3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伊春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伊银保监罚决字〔2019〕3号、4号、6号、7号)显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存在违规使用业务印章和公章,对外提供虚假贷款还款明细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伊春银保监分局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

  徐振宇对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违规使用业务印章和公章,对外提供虚假贷款还款明细负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伊春银保监分局对其警告。

  韩立辉对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违规使用业务印章和公章,对外提供虚假贷款还款明细负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伊春银保监分局对其警告。

  林全伟对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违规使用业务印章和公章,对外提供虚假贷款还款明细负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伊春银保监分局对其警告。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2016年7月,中国银监会伊春监管分局核准徐振宇龙江银行伊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据2018年度报告,龙江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黑龙江省大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20.50%;第二大股东为中粮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0.00;第三大股东为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97%。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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